【「變性人婚姻裁決的影響」研習組花絮】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

本會五月份的研習組已於5月29日(假宣道會北角堂舉行,出席人數約130人。是次的主題為「變性人婚姻裁決的影響」。由本會主席、浸會大學宗教哲學系系主任關啟文教授主講。聚會適時回應了最近引起社會關注的變性人婚姻案,並從基督教角度分析法庭裁決的衝擊。

  5月18日終審法院以四比一的票數裁定,政府不讓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婚姻權利。法庭促請政府在十二個月內修例,容許通過一定嚴格醫學標準的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

  關教授對於裁決表示疑慮,因為他認為裁決包含了不少主觀成分,客觀理據不足,反而唯一持異議的常任法官陳兆愷的理據更值得參考。由於法庭的判決有一種絕對性和凌駕性,換言之是所有香港人都被逼接受變性人可以結婚;關教授認為相關的社會政策,應交由行政、立法機關以民主程序諮詢,尋求共識,而非由少數幾位法官決定香港社會的基本制度。

  關教授批評法庭一方面認為社會共識不是拒絕少數人申索的理由,但另一方面,卻倚賴國際社會新的共識,是輸打嬴要;另外,法官認為隨著社會變遷,生兒育女不再是婚姻一個必要的條件,卻沒有進一步論證。反而持少數意見的陳兆愷法官指出,社會有需要規範婚姻制度,給予合法的婚姻地位,而此法律地位同樣有關於婚姻雙方的孩子及親戚,將婚姻完全與生育脫勾是困難而且不現實的。

  另一個關注點是變性人婚姻的裁決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影響。關教授研究判詞後發現,雖然法庭強調今次的訴訟與同性婚姻無涉,但法官們對婚姻與人權的理解、對法律詮釋的進路等,的確有很大可能也會支持同性婚姻。

  首先,變性婚姻與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所用的理據都大同小異;第二,判決意味著我們要放棄以先天生理性別去界定性別,而把心理的渴求放在更優先位置,這種新的觀念會對婚姻的意義造成巨大衝擊;第三,接納變性婚姻,首先要界定那些變性人有資格進入婚姻,界線應劃在那裡?然後按照變性人的個人渴求,還是其變性後的身份?這些都是複雜和混亂的問題,長遠必導致婚姻界線的模糊和泯滅。

  以跨性別資源中心創辦人Joanne為例,他本身為男性亦曾與女性交往,但在變性之後,他仍然是喜歡女性。若果法庭承認他變性後的身份,問題是他變性前的身份還有沒有法律效用呢?若沒有,那Joanne反而不能和心愛的女友結婚。若繼續以同情為由,那便應讓Joanne與女性結婚,就會承認了同性婚姻。

  關教授多次強調,變性人婚姻的問題相當複雜,他個人對於變性人面對的掙扎、經歷手術的痛苦深表同情,也認為社會應多關注他們的需要;但說到底,婚姻是關乎公共利益的制度,社會應區分「容許」及「被鼓勵」的層次,不論是同性或變性人婚姻都難以作為維持社會穩定發展的制度。

  對於基督教立場,關教授認為聖經的立場是肯定創造秩序:「神就按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一:27)。經過手術改變先天性別是違反自然規律的事情,同時亦非按照造物主的規定而行;另外,申命記廿二:5中亦提到,「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

  儘管如此,基督裡有恩典:在基督裡不再分男與女(加拉太書3:28),因此,有二分但卻是平等;性別不是上帝接納我們的基礎,所以就算在灰色地帶的跨性人、同性戀者等都不構成上帝愛的障礙,而基督徒也要對他們表達上帝的愛。

  只是,恩典之外仍有真理,關教授寄語信徒將兩者結合,多關注社會公益,尤其是孩子的成長;又要留意面對有性解放意涵的多元性別運動的挑戰,特別是關乎男、女兩性的性別教育和問題重重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