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也有界限:同性戀與宗教自由(一)

王礽福

第 2099 期 (2004 年 11 月 14 日) ◎ 真情真性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牧師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被判罪的牧師曾在一場講道中以「不正常」、「社會中的毒瘤」來形容同性戀。主控官要求被告澄清是否認為同性戀是病態,被告直認不諱,並指這是聖經的觀點。辯方律師辯護時指牧師也有言論自由,但最後法庭仍判該牧師有罪。當地一個關注同性戀權益的團體,直言宗教自由不是辯護理由。

任何類型的自由都有界線,婚姻自由不代表你可以同時娶Twins或2R(按:均為雙人的歌唱組合)當老婆;言論自由不代表你可以在沒有火警的情況下在戲院裡高喊「火燭」。宗教自由是指一個人有信仰宗教、不信仰宗教或改變宗教的自由,以及參加宗教活動或不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而宗教團體則有結社、傳教、宣講宗教信念的自由。但宗教行為若有明顯侵權行為,則不在保障範圍,不過這已不是宗教事件而是刑事事件。譬如你信仰的宗教相信萬物公有,反對任何形式的私有財產,所以你覺得到超級市場「順手牽羊」是合情合理的;站在宗教自由的角度看,你絕對有權真誠地擁抱這信念,不過你若真的敢「坐言起行」,對不起,警察一定會以盜竊罪捉拿你,而宗教自由也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然而,若當事人只是宣揚「萬物公有」的教義,而我們卻以「企圖侵犯私有財產」或「散佈侵犯私有財產的言論」的罪名控告他,那就有問題,而且是危險的。因為言論自由雖非絕對,但只要該言論並不會導致他人受到具體的傷害,就應受到保障,否則容易出現各種形式的「文字獄」。而在美國,「仇恨言論」(Hate speech)也不在憲法保障之列,所以一個白人出言侮辱一名黑人為「黑鬼」,那名白人就會受到法律制裁。這當然有特定的文化、社會、政治因素,在香港我們常常以「鬼佬」、「黑鬼」稱呼外國人,則不會受罰。不過在美國,卻出現了一種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即倒過來有些人不斷作出歧視白人的言論。可是這種言論並不會受到任何刑責,而這會否造成另一種的不平等,其實很值得斟酌,應該隨著時代不斷修正,避免脫離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