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旨到?∼法官犯錯怎麼辦?

王礽福

第 2142 期 (2005 年 9 月 11 日) ◎ 真情真性


受過大專教育的人都知道,連所謂學富五車的大學教授都可以一派胡言、顛倒是非,所以天下沒有甚麼人的話不可以質疑。官大並不代表學問大,是非對錯最終還是要看誰有道理。八月二十四日,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禁止廿一歲以下、十六歲以上男性與同性肛交的法例,是剝奪男同性戀者以主要方式進行性行為的權利,歧視他們的性傾向,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這個裁決真叫人不敢苟同。

夏正民認為十六歲可以異性性交(刑法第124條),但廿一歲才可以同性性交(第118C條),顯然是直接歧視。這當然是扭曲法例。十六歲與廿一歲其實是正常性交和肛交的分別,因為肛交是高危行為,對身心構成傷害,所以法律要給予更大程度上的規限。肛門的設計不是用來性交的,所以肛交者,尤其是受納的一方,比正常人更易出現直腸癌、失禁、腹瀉、肛裂、細菌入血等問題。將肛交與正常性交劃上等號,完全缺乏常識。

而且,法例同樣禁止未滿廿一歲的一男一女肛交(第118D條);當然,夏正民已反駁說,年滿廿一歲的男性與未滿廿一歲的女性進行肛交,只有該名男性違法,但男子與同性肛交,則雙方都違法,是差別對待,構成歧視。不過這也不能直接推論出118C條本身就是違憲的,因為問題是出在118D條──為甚麼女方就不用受罰?這不同樣符合機械式的平等觀嗎?

夏正民有另一個論據:「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交方式(only form)。118C條剝奪廿一歲以下的男同性戀者以唯一方式進行性行為的權利,但異性戀者卻可以自由性交(陰道交)。所以,118C條歧視了男同性戀者的性傾向。」

這論據有很強誤導性的。按夏正民的邏輯,因為對女同性戀者而言根本就不能性交,但實際上她們可透過其他方式進行性行為,男同性戀者也有類似的選擇。若是如此,又怎能說法例剝奪了男同志的性行為權利?

有趣的是,過去當有人提到男同性戀者有肛交時,同志運動通常會猛烈抗議,指控說這些話的人無知和有偏見,是在抹黑他們。那麼,夏正民是否在抹黑男同志呢?為甚麼他們不出來平反,反倒大事慶祝?這說明了甚麼?

但無論如何,法官也是人,也會犯錯,他的判決不等於聖旨。有論者指出這次事件,已危害了本港的司法制度,等於容許少數毫無民意基礎的法官,根據個人的價值觀主宰整個社會的去向,變成「法官治港」。要糾正這個錯誤,暫時可以做的是:支持政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