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鼓已響.還能沈默?(下)

馮國強

第 2199 期 (2006 年 10 月 15 日) ◎ 真情真性


上次我們談到同性戀運動已成功地宣傳一套嶄新的文化神話,從是次上訴庭就「廿一歲以下男男進行肛交是否合法」一案裁決背後所反映出的價值,就可略窺一二。我們發覺,同性戀運動喜用而影響到是次判決的三個講法,其實是經不起嚴格考驗的。

首先,肛交不但不同於性交,說「類同」(Similar)也非清晰的思維─我們總不能以有「洞狀」器官就類同於男女性器官的接合吧!這是帶點荒謬的「概念偷換」,肛門與女性性器官不論在功能、結構與保護上,都大異其趣(肛交於醫學上已被證實倘若用於交合,會造成多種疾病及性傳染病,如直腸癌、失禁、腹瀉、肛裂、細菌入血等問題,因其缺乏如女性陰道等保護功能)。況且,從較哲學的角度而言,男女的性器官之差異其實在反映著一種差異中之「對位」的功能,一種「對位」中「互補、互相豐富和互相保護」的功能,此正反映男女整體身心靈差異中的「互補、互相豐富和互相保護」的功能,故此,說肛交等同/類似於性交的論述,只是一種未經深思的同性戀論述。

其次,說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待遇有差別就是歧視,也是非常粗糙的說法,對待其他性取向如孌童、人獸交、亂倫等,法例也與對待異性戀大不相同,那為何就不是歧視?說到底,正如律政司提出上訴時指出,並非歧視男男肛交,而是針對肛交於生理上的危險性,況且法例同樣禁止男性不能與廿一歲以下的女性進行肛交,故不單針對男男肛交。最後,說甚麼肛交的合法年齡定於廿一歲是違反人權,更是十分牽強的,今天又並非說男同性戀者不能私下進行肛交,只是鑒於其生理上的危險性,而對廿一歲以下的心智較未成熟者,進行保護而已,這與侵犯人權是八撇子扯不上任何關係。

同性戀運動,實是一場社會的「文化大革命」,文化戰爭已吹響了埋身的號角;信仰群體雖陌生於社會運動,但戰鼓已起,我們還能沈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