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婚姻制度與精神:一夫一妻

    根據聖經,性關係是涵蘊在婚姻意義之內。換言之,性行為不能獨立於婚姻關係之外進行。婚姻關係是一種神聖盟約的兩性關係。這種婚姻關係,最自然出現的制度,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但許多批評一夫一妻制的人士,指證基督教一方面強調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另一方面,卻無視聖經中多妻的情況。究竟一夫一妻是聖經中上帝對人類婚姻制度的心意,抑或是衛道之士,以己意加諸聖經之上所制定的婚姻制度?本節希望能對這批評略作回應。

一、對古代婚姻制度的歷史考察

  A 古代近東社會的情況

    根據Gordon P. Hugenberger的引述,古代近東、根據Nuzi泥版和古埃及歷史,無論是米所波大米亞、埃及、亞述等社會,多妻情況在社會上雖然仍有發生,但婚姻關係基本上是一夫一妻。猶太人的他勒目,基本上也傾向一夫一妻的婚姻。

    當時社會出現多妻,主因是妻子的不育或重病。另一種情況,就是發生在皇室或特別的社會階層,如富人,才會有一夫多妻的情況。(註20)

 

  B 聖經創世記的記錄:一個從以色列歷史角度的考察

    創世記是遠古歷史的記錄,扼要敘述著人類及以色列人列祖的故事。榮登榜上的,從亞當到約瑟,都是赫赫有名的重要人物。他們主要的成員,無疑都是一夫一妻的,如亞當、該隱及其家族,塞特到挪亞,亞伯拉罕的先祖,以撒和約瑟。這當中是有一夫多妻的記載,如拉麥、亞伯拉罕、雅各,和一些外族君王,如法老,或領袖,如亞比米勒。他們雖是一夫多妻,但強調一夫多妻的,大概只有拉麥一人而已(創4:19,23)。而其他人物的多妻,大都有特殊原因。

    Emmerson在【古代以色列女性】一書中提到,除列祖的故事和基甸、參孫的故事,舊約很少提到不是一夫一妻的情況。此外,就是王室的婚姻、撒母耳的父親,撒母耳記和列王記所提及的一夫多妻外,就沒有再提及一夫多妻。(註21)

 

    除了歷史和文化的考察外,以下再從聖經的角度,先從反面入手,處理舊約一夫多妻的問題,然後再從正面談論聖經的婚姻觀。

二、舊約一夫多妻婚姻關係的考察

  A舊約一夫多妻情況的考察

    上文指出舊約的婚姻關係,基本上是一夫一妻,但仍有不少例外。以下就這些例外作一考察,並尋找出一夫多妻的可能原因:

 

    1 戰爭。

    由於戰爭帶來男性的傷亡,而使兩性出現不平衡。古代社會,婦女通常是以出嫁為取得合法社會地位的機會,因此,在男性稀少的日子,就出現多女嫁一夫的情形(賽3:25-4:1)。

    2 無後。

    對古人而言,後代繁衍十分重要。中國古語有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所以,在無後與多妻的兩害相權取其輕下,他們容許多妻存在。這裡有兩種情況:

     2.1娶妾生子。

      例,撒拉給亞伯拉罕娶妾,正因為她無法為亞伯拉罕生子(創16:1-4);撒母耳的父親有兩個妻子,也可能是因為哈拿不孕無後而發生的(撒上1:2-8)。

     2.2娶兄弟的妻子,為親屬留後。

      例,最早的案例,應是猶大要求他的次子,要與已過世但無後的長兄妻子他瑪同房,希望藉此使長子留後(創38章)。

    後來,上帝透過摩西在申命記立法,確定家族中的成員,要為離世的親屬,履行婚姻的責任(申25:5-10太22:24)。這個立法,不能視為對多妻的規定或容許,只能說,古代社會需要這種立法,讓某些人得到保護和照顧,並讓離世親友的名字,不會在宗族中除名。

 

    3 被騙或被強迫和爭寵。

    例:雅各二妻二妾。

    雅各在一夫多妻上是一個特別的例子。他原先並無娶兩個妻子的意圖,他一心一意為舅父拉班無條件工作七年,為的是要娶他心儀的拉結為妻。但他的舅父拉班斯騙他,在婚期的當晚,以偷龍轉鳳的方式,以長女利亞代替拉結。及後發覺,已經無法改變。只好又以七年工作的代價換取拉結為妻(創29:22-30)。

    後來雅各納妾也非他的原意,乃因為二妻爭寵而造成。他的愛妻拉結無後,硬將使女給雅各,希望生子歸在她的名下,這是她與姐姐爭寵或爭一口氣的結果(創30:1-7)。及後利亞因暫時停止生育,為了爭寵,又將她的使女給雅各為妾,形成一夫二妻二妾。雅各的多妻,原因可以說是,先是被騙,後是爭寵,而要有孩子,也是後來的一個重要因素。

 

    4 領袖。

    舊約中,多妻的主要人物是士師和君王。他們都是社會上的領袖人物:基甸、參孫、大衛、所羅門等。

    最誇張的是所羅門,他有七百妻,三百妾(王上11:3)。不過,這裡可能有誇大之嫌。

    以色列的君王多妻,原因之一,是他們效法當時列國的行為(參撒上8:5,19-20)。

    其他原因:傳宗接待、多樣選擇、外交結盟等,有時也是權力、財富和影響力的象徵。

    不過,無法諱言的是,君王多妻,往往與一般人民多妻不同,很多時候是基由他們自私的慾望。

    Mace(1953),君王與領袖的多妻,就以色人的良心而言,是有違百姓的最佳利益,而歸屬這一方式的好處,卻帶給人們很多麻煩。(註22)

    所以,對君王多妻,上帝對他們有所規範:不可多娶妻妾,免得他的心偏邪(申17:17)。

 

    5 有關妾(concubines)的問題:

    妾通常是戰爭中被擄獲的婦女或奴隸。主人有權和她們發生關係,但有責任照顧她們終生,確保她們一生衣、食和婚姻的權利(出21:7-11)。若當時社會不走一條革命的路,這種立法是最為人道,並且對富人也是一大警訊,他們不可持財持勢而對婢女為所欲為。

 

  B舊約中,與多妻相關的一些特殊立法條文

    1 兩個明顯規範多妻制的法律條文

    對比申命記禁止君王不可多妻,這兩條法律似乎容許兩妻制。

    1.1 一個男人不可同時娶兩姊妹(利18:19)。

    這可能與雅各娶兩姐妹而導致家庭不和有關,為了避免歷史重演,故立例禁止。但這例並無鼓例多妻的發生。

    1.2 禁止男人偏頗所愛之妻所生之子,而惡待非所愛之妻所生的長子(申21:15-17)。

    情況是,先娶之妻無後,因無後而再娶,而再娶之妻先生一子,後來前妻亦生一子。這樣,誰有長子繼承權?若立前妻之子為長子,這樣立幼為長,容易引起家庭不和。如,雅各立約瑟為長子,取代長子流便的地位,便引起兄弟相爭。(創37,48-49章)

    這條誡命,正防止兒子可免於因父親偏心所帶來的傷害。

 

    2  兩條暗示容許多妻的法律條文

    2.1 男若引誘或強姦未定婚之女性,就要娶她為妻。(出22:16)

    2.2 並且永遠不可與她離婚。(申22:28-29)

    這兩條條文是互相補充,在這種情況,無論男方是否已婚,都必須付出娶她的代價。這不是明文可以多妻,只是在這特殊的情況下,容許多妻。

    這是一個特殊的緊急情況,失去精操的女性,不能再與他人結合,所以,與她發生關係的男性要為她終生負責。

    不過,女子的父親有權不讓女兒嫁那男士(出22:17),但要面對女兒將來出嫁的問題。

 

    這些條文,亦包含上一節談到對君王和立妾的規限條文,和不少多妻的實況,以及聖經並無批評多妻的錯誤,舊約聖經確實容許多妻的存在。然而,多妻是否就成為希伯來人的理想婚姻模式?就是聖經清楚教導的婚姻制度嗎?我們可以堅定的說:不。因為聖經對婚姻有更為清晰而重要的教導,這是指向一夫一妻制的。並且,舊約所記載的一夫多妻,帶來嚴重的家庭和社會問題,下文將會談及。

    我們只能說,舊約中非一夫一妻的情況,是上帝智慧和恩慈的容許。就如主耶穌指出,摩西容許他們離婚,是因為他們心硬(太19:7)。我們只能說,在當時的大環境下,為了社會的平穩過度,不致有太多爭論而導致衝突分裂,變革不能太過激進,但又需兼容當時已有的風俗和人情,故在立法和做法上,就得有某種讓步。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做法,容讓某種程度的多妻存在,實在需要如此。

 

  C舊約一夫多妻的結果

    舊約清楚記載,一夫多妻帶來令人沮喪,甚至可悲的結果。

 

    1 為家庭帶來紛爭、甚至無法挽回的悲劇。

    撒拉為亞伯拉罕立妾,當妾懷孕後,就輕視她的主母,家庭就出現爭吵不休(創16:4-6)。及後,撒拉生了以撒,不久,撒拉就堅持要夏甲離開。

    以掃多妻,帶給父母許多厭煩和困擾(創26:34-35;27:46;28:6-9);而雅各多妻,帶來家庭的紛爭(創30:14-16),和他悲悲慘慘的生活了許多年。

    哈拿與比利拿的故事,因多妻造成怨婦,幸上帝幫助解開怨婦的心結(撒上1:6-8)。

    大衛多妻,王子們互鬥,攘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長子暗姦污妹妹她瑪,她瑪的直系兄長儲心積累殺害長兄暗,並導致押沙龍的逃亡。(撒下十三章)

 

    2 做成社會血腥爭鬥

    大衛多妻多子,不但造成不可挽回的家庭悲劇,更幾乎引發起兩次內戰。第一次為押沙龍發起,成功奪位,但終為大衛王的將領平復(撒下十五~十八章)。第二次是亞多尼亞與約押密謀取得王位,結果及時被識破,而不致發生流血衝突。(王上一章)

    基甸多妻,生了七十個兒子,但仍有一私生子亞比米勒。為爭奪統治的權利,亞比米勒竟然殺害他的七十位兄弟(士9:1-5),並帶來三年的血腥內戰。

    所羅門多妻的誇張程度,上文已有述及。他違反了上帝的吩咐,又為了討好外邦妻子,為她們在耶路撒冷廣建祭壇和偶像,並親身參與她們的祭拜。這使耶和華的震怒臨到,禍及自己、後代和國家(王上11:1-25)。自他以後,王國不單分裂,更常受所娶妻妾、拜其偶像之國家的欺凌。

 

    最後,必須一提的,就是那位多妻制的始作俑者:拉麥。他是聖經中第一位提及的多妻人士,他兩個妻子的芳名都銘記在聖經之上。他也是第一位使社會成為殺戮戰場的人。聖經記載:

    23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

    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或譯:我殺壯士卻傷自己,我害幼

    童卻損本身)。24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4:23-24)

    有人稱這是劍之歌,實則是殺戮之歌,歌頌報仇殺戮。在拉麥身上,不單看見性與暴力又一的結合,亦看見個人在這種慾望心態下的自大狂妄。聖經對該隱系列的記載,到拉麥就停止,並轉而記載塞特的後代的敬虔生活。這是否意味著,人若走到拉麥的路上,不單乏善可陳,而這樣的放縱和殺戮,只能等待上帝審判的臨到。

 

    舊約聖經容忍多妻的存在,也設定一些規範,但多妻並不能帶給家庭的和諧與祝福。

    Stienstra說,多妻制或許是一種必需的邪惡,但它確實是一種邪惡。(註23)

 

    Mace引用他爾根的話,指首位路得的親屬不願娶她的原因,那人說:我不能救贖她的主要原因是我己經有一位妻子;而我又不想娶另一位,恐怕我家出現爭吵。(註24)

 

    但另一方面,我們亦可以看見,若持守一夫一妻,不因任何環境而有所改變,則有另類美好的結果。

    如,以撒沒有因為利百加近二十年都沒有生育而娶妾,反而為妻子向上帝禱告。上帝垂聽了他的禱告,而使利百加懷孕。(創25:19-21)

    新約聖經,施洗約翰的父親,也沒有因妻子直到老邁之年仍無所出而娶妾,仍然尋求上帝的幫助,結果他們的禱告蒙了應允。(路1:13:16)

    聖經強調,上帝是掌管生命與生育的主,祂開子宮(創30:3),祂關子宮(撒上1:5-6)。倚靠他、向祂求告,才是最無後患之解決問題的方法。

 

   從以上的事例,亦可證明,一夫多妻,並不是希伯來文化的習慣。

   Stienstra總結道:舊約時代,希伯來人婚姻的理想,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這樣,家庭較為和諧,小孩亦較為蒙福。容忍多妻制,但視之為一種必須的惡,除非無後,或某種特殊情況,如強暴,才會出現一夫多妻。君王或領袖是例外。這種情況明顯不會帶來幸福的人生。一夫一妻是蒙福的最佳選擇。(註25)

三、一夫一妻制的根基:創造的秩序

    若人是上帝所創造的,而人的性關係不應在婚姻以外發生,而婚姻意味著一夫一妻的共同生活,則這種婚姻意義之最後理據,必須從創造的秩序中得到確立。即一夫一妻的婚姻,是上帝創造人類時所設定的性關係的機制。這一機制不只是兩性性交的機制,更是促成兩性整全生命緊密結合的機制。即兩性的性關係,不應只是身體性的,而應是包含身、心、靈整全生命的性關係。因為人類的生命結構,不只是身體而已,更有心思和靈魂,這是人的整全生命。符合創造的婚姻機制,才能吻合人類生命的結構。在這樣的機制下,人類的生命才能因兩性的結合而得到成全。這一成全,不僅是繁殖後代,更包含人類心靈的成熟和滿足。

 

    1 上帝的創造與婚姻的設立

    聖經支持一夫一妻制,最有力的理據就是上帝創造的秩序和婚姻制度的設立。

    上帝造男造女:

    26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

    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27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

    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28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6-28)

 

    上帝設立婚婚:

    18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19耶和華神用土所造

    成的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各樣飛鳥,都帶到那人面前,看他叫甚麼。那人怎樣叫各樣的

    活物,那就是牠的名字。20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

    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21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

    又把肉合起來。22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

    23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

    上取出來的。」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25當時夫妻二人

    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2:18-25)

 

    這段經文有幾個重點,

    1.1上帝所造的是一男一女。

    上帝造男造女,這是單數名詞,但究竟是單一名詞或集合名詞。若根據第創世記第二章的記載,應該是單一名詞。即上帝起初所創造的是一男一女,就是亞當與夏娃。

 

    1.2上帝所造的一男一女,地位上是平等的。

 

    1.3上帝所造的一男一女,他們是性的存有。

    這正如羅洛梅所說,我們既受造為男性與女性,彼此渴慕是自然的天性。男女二性渴求結合,好能互相補足,企求達致豐富和圓滿。(註26)

    巴特(Karl Barth)指出,任何推動力都必須在一特定結構中運行,而這結構是由聖靈所命定的。性慾──性的推動力──也是如此。當性慾貫注整個人時,就能發揮其一貫的力量,並在愛和道德目標的屬靈元素下成長。性慾作為一種生物的推動力,在性的聯合中才得以人性化。性慾是理解和尋索「你」(Thou)的印記。(註27)

    經文將亞當對夏娃的渴望清楚地表達出來: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

    上取出來的。」(創2:23)

    這種渴慕對方,而慾求與對方結合,最後所呈現的形式就是性關係或性行為。一男一女二性的性關係完全符合上帝的創造。換言之,從創造言,一男一女的性關係是正常的,是符合上帝創造時的設計,不是一男一女的性關係則是異常的,即不符合上帝創造時的設計。

 

    1.4男女是性的存有,一男一女的性關係,是在婚姻關係內進行。

    經文指出二性關係的發展,先由彼此的會面,到彼此的渴慕,然後是上帝婚姻的福證,最後是二人的連結,包含性的關係。聖經指這最後的關係,是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以下的一節經文,可能是上帝在二人婚禮中證婚的重點: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上帝既是二人的創造者,就是二人的父母,這裡也是他們的證婚人。

 

    1.5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是盟約的關係,這是人與上帝盟約關係之延伸。

    Ray Anderson, On Being Human(1982)以盟約的概念建構一種神學的人學。他認為,作為存在的人性,乃受與上帝盟約的關係所決定(p.37)。他亦將盟約的概念應用至人際的關係,這包括夫妻關係、親子關係。他認為,在家庭中的盟約關係,乃是第二層面的秩序,這秩序乃因第一層面的秩序,即男性或女性之不同,才成為可能(p.52)。上帝在互補關係的模式中,創造了男性與女性,這計劃是要達致人與人之間互相倚賴和彼此合作互動之目的。(註28)

    Ray Anderson與Dennis Guernsey合著的On Being Family,將盟約的概念發展成一種家庭的典範。Balswick夫婦在The Family: A Christian Perspective on the Contemporary Home一書中,綜合過不同作家的討論,並整理出一個以成熟盟約為中心的家庭關係的神學基礎。這一盟約關係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從委身開始,需要靠賴上帝的恩典作為過程中的動力,以增強彼此的親密度,最後達至以成熟的盟約為中心的家庭關係。(註29)

 

    這種以盟約來解釋上帝與人,人與人之最親密的關係,在創世記的經文脈絡中,是清晰可見的。這種關係,若從整本聖經來看,更為清晰易明。

 

    2盟約的關係

  2.1上帝厭惡離婚──創世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回響。(瑪2:10-16)

    舊約聖經中有多妻的記載,也有離婚的制度,這似乎破壞著所謂的盟約婚姻。實情是上帝並不喜悅離婚,並且明白指出那些為另娶而離婚的人。

 

    我們不是同有一位父麼?不是同一位上帝創造我們麼?為什麼我們各人對自己的兄弟不

    忠,褻瀆我們列祖的約呢?猶大人行了詭詐,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作了可憎的事;因

    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愛的聖所,娶了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行這事的,無論是主動

    的,或是附從的,連那獻禮物給萬軍耶和華的,耶和華必把那人從雅各的帳棚除掉。你

    們又行了這事:使眼淚、哀哭和呻吟蓋滿了耶和華的壇,因為耶和華不再垂看禮物,也

    不喜悅從你們手中收納。你們還問:「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年輕時所娶的妻子

    中間作證;她是你的伴侶,是你立約的妻子,你竟對她不忠!一個還有靈性的人,是不

    會這樣作的。他會作什麼呢?他會尋求上帝的子孫。所以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對年輕

    時所娶的妻子不忠。(15節和合本譯作: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

    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

    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我恨惡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子。」萬軍之

    耶和華說:「所以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行詭詐的事。」(瑪2:10-16)

 

    休妻破壞了上帝創造時所定立的婚姻制度:這制度,夫妻的關係是盟約的關係,這盟約的關係就是夫妻二人要成為一體的關係。上帝先創造了一個男人,後來從這這個男人身上,又創造了一位女人,並撮合他們。這是一夫一妻最強有力的理據。先知瑪拉基在此將上帝的心意,再次確立。

 

    2.2舊約中上帝與祂子民的盟約關係

    上帝與人類盟約的關係,最直接反映在祂與以色列的盟約關係之上。在舊約有一連串的經文作為這方面的直接支持(註30)。除卻上文提及先知瑪拉基的教導外,最突出的應當何西阿先知的經歷和信息。另外,就數被擄時期以西結先知的教訓和體會。

 

    (1) 何西阿先知與其妻的關係,正表示上帝與以民的關係。

    上帝要求先知再次迎娶犯姦淫的妻子,表明以色列人雖然對祂不忠,但祂仍向不忠的百姓顯明祂的忠實。這正是從另一角度強調婚姻的神聖(何1-3章)。聽上帝藉先知所說的話:

    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也以誠實聘你歸我,你

    就必認識我耶和華。(何2:19-20)

 

    (2) 以西結先知更清楚將上帝與以民盟約的關係表達出來。

    主耶和華如此說:你這輕看誓言,背棄盟約的,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然而我要追念在

    你幼年時與你所立的約,也要與你立定永約。你接待你姊姊和你妹妹的時候,你要追念

    你所行的,自覺慚愧;並且我要將她們賜你為女兒,卻不是按著前約。我要堅定與你所

    立的約(你就知道我是耶和華),好使你在我赦免你一切所行的時候,心裏追念,自覺抱

    愧,又因你的羞辱就不再開口。這是主耶和華說的。(結16:59-63)

    雖然以色列和猶大離棄上帝,拜偶像,犯姦淫,違背與上帝所立的約。上帝因公義的緣故,必然要審判他們,但在審判的同時,祂仍追念祂與他們曾立的約,並要堅定所立的約。

    雖然以色列人不忠,然而上帝仍要與他們重新立約,不因他們破壞盟約而放棄他們。

 

    從創造故事的分析,聖經的婚姻觀是神聖而盟約。神聖,不單指婚姻的制度是上帝所設立,更指婚姻之下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不只是肉體的給合,更是上帝所撮合。盟約,夫妻的關係是一生之久,任何人都不應加以破壞。所以,離婚或一夫多妻,都是違返婚姻的神聖而盟約的關係。故此,從創造來看,一夫一妻應是婚姻的基本原則。

    3 新約中的婚姻觀:舊約的延續

    新約多次提及創世記的婚姻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

 

    3.1主耶穌的教導

    主耶穌直接反對離婚,而且態度相當強硬,以致門徒聽完耶穌的教導後,認為不結婚比結婚好(太19:10)。耶穌反對休妻的理由,正是創世記的情況。祂說: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

    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

    的,人不可分開。(太19:4-6可10:5-9)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正好表明婚姻的神聖、不可分離的終身關係。

 

    當有人進一步追問,為何摩西准許休妻呢?耶穌直指,摩西是因為他們心硬,才准許有條件地休妻。而有條件地休妻,在這墮落的社會,為了公平和公義的緣故,是被容許的。所以,休妻是上帝的容許,是犯罪後的結果。

    7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8耶穌說:摩西因為

    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9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

    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7-9)

 

    這與舊約的教導一樣,離婚是在墮落社會下不得不有的惡。但這惡不應助長,而應更嚴格的規限,以色墮落的罪性加速漫延。

 

    3.2保羅的教導

    保羅提出一夫一妻更具體的教導。特別對那些在作教會長老的,他要求一夫一妻。

    他說,教會的長老,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多1:6)。

 

    在對寡婦的照顧上,他要求一夫一妻:

    受照顧的寡婦,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提前5:9)。新約的女先知亞拿,可能在這方面有美好的榜樣(路2:36-38)。對於這類寡婦,教會有責任終生照顧。

 

    另外,當保羅提到淫亂的處理時,他要求一夫一妻。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

    夫妻關係的意涵,就是每人都各有自己的妻子和丈夫。

 

    保羅反對淫亂的最主要理由,就是性關係是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每個人的一生,基本上應該只跟另一位異性成為一體,不可與另外的異性成為一體,不然,就是犯了姦淫或淫亂的罪行(林前6:16-17)。當然,同性戀行為完全為聖經所禁止。

 

    這裡只有一種例外的情況,就是原先的配偶已經離世,因為死亡已將雙方的婚約解除。

    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2就

    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3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

    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7:1-3)

    制的(林前7:1-16提前3:2長老5:9寡婦;多1:6長老)

 

    3.3從救贖中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基督與教會

    25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26要用水藉著道把

    教會洗淨,成為聖潔,27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

    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28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

    了。29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30因我們是

    他身上的肢體(有古卷加:就是他的骨、他的肉)。31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

    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32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33然而你們

    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25-33)

 

    我為你們起的憤恨,原是神那樣的憤恨,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要把你們如同

    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林後11:2)

 

    最後要提的是羔羊的婚筵(啟19:7),這是基督與教會終極永恆、完全結合的開始。由於婚姻正預表著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婚姻之神聖而奧秘的意義,在這裡得到圓滿的實現。

作者:廖金源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