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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辯論中的真相、比喻、種族等議題

被搬離原生環境、被貶為商品、被剪斷和親人聯繫的近代黑人,並不是在同性親密關係中的任何人,而是所有被迫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童!

美國聯邦法案Hollingsworth訴Perry案,是針對捍衛一夫一妻制婚姻加州第八號公投案的訴訟案件。此案答辯摘要頗為奇怪,關於同性婚姻的辯論大多環繞在比喻的使用上。

即使生理結構並不相同,一對同性伴侶和一男一女的伴侶也擁有完全相同的意義嗎?同性民事結合(civil union)下的同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s)所得到的有如種族隔離時期黑人所遭受「隔離但平等」的待遇嗎?這種制度重現肯定種族隔離制的Plessy訴Ferguson案嗎?加州第八號公投案的結果如合理化種族隔離制的「隔離但平等」原則般荒謬嗎?同性戀者是新一代黑人嗎?2008年反對同性婚姻的加州政府,有如在Loving訴Virginia案中反對跨種族通婚的維吉尼亞政府嗎?同性伴侶和不孕的異性伴侶是一樣的嗎?恐同症就像鞏固種族隔離的Jim Crow法案嗎?

胡扯。既然加州的同居伴侶享有和同性婚姻伴侶相同的法律權益,推翻加州第八號公投案的實質差異不在其他,而在取得巨大的象徵意義。

符號確實事關重大,所以我不輕看同運人士對於「婚姻」一詞的渴望。雖然同性伴侶可以棲身於「民事結合」和「同居伴侶」的制度下,但敬重和效度附於「婚姻」一詞上。雖然無法具體量化,各個文化普遍認為婚姻值得敬重且具有效度,這就使婚姻一詞成為值得爭奪的對象。我懂了。

然而,有個棘手的矛盾有待化解。我必須首先闡釋這個矛盾,再評論「同性戀者有如黑人」這個比喻,這個比喻是使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為同性婚姻辯護的論述基礎。

 

孩子沒有選擇

同性婚姻的擁護者了解抽象詞彙的深遠意義,才會為了「婚姻」和「民事結合」的差異吵嚷不休。接著,他們卻摒棄「爸爸」和「媽媽」這兩個抽象詞彙對孩子而言的深遠意義。這種爭取文化權利的不對稱狀態,促使我發起捍衛兒童權益的全球運動以對抗在生物倫理上問題重重的同志運動

 

我們聽說,只要孩子有一個乾淨的家、關愛、好成績、在社會學者的「自尊(self-esteem)」評估中獲得良好分析結果,「媽媽」和「爸爸」這類的詞彙就沒什麼差別。這種對孩童文化依附對象的冷漠態度和對「(同性)婚姻」運動的積極態度,恰好形成強烈對比,而這裡「婚姻」和「民事結合」在法律的保障上其實並無差別。

 

同性雙親的撫養議題已和同性婚姻的論戰緊密交織成一片(我不確定這兩個議題從何開始、如何成為可以彼此互換的代名詞),於是關於父母雙親的爭議無法在同婚論戰中貶為無關緊要。正因同性婚姻的倡議者已大肆讚揚查克˙華茲(Zach Wahl)關於《我的兩個媽》的證詞,現在倡議者不能再否認,他們對於同性婚姻所追求的並非象徵性認可,而是為了獲得同等撫育權的一場確確實實的爭奪戰。

 

把婚姻給予同性伴侶,意味著有些孩子將永遠無法使用「爸爸」、「媽媽」這樣的字眼描述他們的家庭,換來的是他們的雙親可以使用「婚姻」一詞來描述。為了使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成為有效、值得敬重的詞彙,犧牲的是孩子和父系或母系其中一方族譜具有價值的聯繫。父親節或母親節來臨時,孩子們將無法和他們的同儕平等,只因為他們的同性雙親致力於和他們同儕的父母平等。


同運人士也許會說,已經有許多同性伴侶正在撫養孩子,所以如果反對這種安排,我的反對已經超出對同性婚姻權的探討,我的回應是:對,我的反對確實延及所有試圖獲取孩童撫養權的同性伴侶。這是我的立場。

當政府將「婚姻」開放給同性伴侶,這表示政府公開背書,支持成千上萬的同性伴侶複製這種具爭議性,且打從一開始就極其不良的家庭模式(身為女同性戀者的孩子,我必須這麼說:生長在同性雙親的家中非常辛苦,任何人都不應著手規劃這種家庭型態,就算是離婚或配偶一方過世亦然)。

同性伴侶面對的處境和孩子面對的處境,不可相提並論。同性戀者可以在步入婚姻時理解婚姻的價值;但孩子對於一出生就沒有父親或母親是怎麼一回事,毫無頭緒。這種一輩子的缺席對孩子造成的影響,起初也許不明顯,要到孩子成年許久後才會顯現出來。

同性伴侶的孩子必須毫無選擇地接受父系或母系族譜其中一方消失。有些孩子也許會一直過得很好,直到死日都對70多年前被同運人士放入這種不尋常的家庭結構中,毫無怨言。直覺告訴我們,其他大多數孩子,感到備受出賣。命運使我們無法預測,哪些孩子會自始至終對失去父母其中一方,毫不在意;又有哪些孩子,對這份在社會文化中本應獲得的權利被奪走,會感到恐怖。

無論是哪種情況,讓成人代替孩子決定甚麼會臨到他們身上——明知在撫養者過世很久後,在一切關於同性婚姻辯論被遺忘以後,孩子仍要繼續承擔這些選擇的後果——這聽起來像權力的濫用。

比較一下孩子的擔子和同運的目標,權衡兩者比重。同性之間的親密關係永遠是個選擇,就算無法避免同性間的吸引力,人們也可以選擇和誰進入親密關係,或是否進入親密關係。有些同性戀者決定不和任何人定下來,有些同性戀者決定不進入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關係,有些同性戀者滿足於民事結合的法律保障。同性戀者甚至可以改變主意、和同性配偶離婚、轉而和另一異性結婚。然而,同性伴侶的孩子無法和他們的雙親斷離關係,轉而尋找一對新的父母。

兩者權重沒得比較,孩子的權益理當擺在首位。在所有以倫理為考量的論戰中,同性婚姻未戰先敗。

 

同性婚姻物化孩童

那麼為什麼還存在關於同性婚姻的論戰?為什麼Hollingsworth訴Perry案還是個議題?

 

問題在於比喻,這比喻一直妨礙真正的討論。無論同性婚姻是什麼,都不是同性伴侶所追求的,他們追求的乃是一種象徵性載具,為的是讓同性伴侶看起來和異性伴侶相等。異性伴侶能做一件同性伴侶永遠無法企及的事——生育。

 

比喻方法難以成立,事實上幾乎不可能,這反而使同婚倡議者更竭力地使用各種類比來加強論述。同運人士看到,無論同性伴侶怎麼做,都無法企及爸爸、媽媽、孩子之間單純的三角連結;於是,同運人士一次又一次把焦點從孩童權益,轉向成年同性戀者的權益。

 

當焦點集中於同性戀族群時,諸如把同性戀族群喻為新一代黑人等許多類比,掩護同運人士免受詳細審視:究竟他們對於孩童撫養權的要求,將造成什麼效果?

 

相較之下,當我們關注孩童權益時,類比論述方法是高度危險的。有些孩子是(成人)為了換取相當酬勞,以半人工方式製造出來的(透過代理孕母或是精子捐贈的方法),他們製造出來以後,被置於同性雙親的權柄下,這些雙親對於自身權益受到認可的重視,大過於關注孩童可能因為缺乏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而經歷的憂傷。對於這些孩子,我們可以用甚麼類比?

 

有些孩子從第三世界的孤兒院被販賣到美國的(同性伴侶)家庭,這些伴侶知道孩子原生文化反對同性戀關係。對於這些孩子,我們可以用甚麼類比?有些孩子被告知他們有兩個媽媽而爸爸並不存在,或兩個爸爸而媽媽並不存在。對於這些孩子,我們可以用甚麼類比?有些孩子終究必須理解,他真正媽媽是一位被當作租借式烤箱的人,而他真正的爸爸是一位在精子診所,為了750美金而對著一個玻璃罐自慰的陌生男子。對於這些孩子,我們可以用甚麼類比?

 

是否該將這些孩子比為吃飯時得到兩隻湯匙而沒有叉子的人?是否該將這些孩子比為進步和社會變遷的象徵?幸運吧?

 

還是我們應該使用某些讓同性伴侶感到不悅的類比:一道獎賞;一樣工具;一項財產;一隻娃娃;一種更先進的整形手術;一只為了滿足某些人稚幼的化學實驗所用的實驗瓶;一帖鴉片,好幫助某些人忘記他們無法像異性戀者一般懷孕,只能刻意策劃一種新的家庭模式?是否這些孩子只是某種任人買賣的商品?

 

這種比喻方式對於同性婚姻的倡議深具威脅,因為它直接打擊婚姻「平權」中的錯謬:為了讓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平等,同性伴侶的孩子必須被物化。

 

同性婚姻倡議者的解決之道,就是提出一個以種族(黑人)為比喻,轉移注意力的類比。然而,這種比喻恰好見證同婚倡議者的失敗,因為參與論戰的人幾乎無法滿足同婚倡議者的期待,無法把比喻連結到整個種族歧視的歷史。

 

為什麼「同性戀者有如黑人」的比喻會造成反效果?

推翻保護傳統婚姻的加州第八號公投案,所根據的是一條為解放黑奴而制定的憲法修正案,然而這種以黑人為比喻的類比,其實只能用來幫助傳統婚姻的捍衛者。從各方來看,被搬離原生環境、被貶為商品、被剪斷和親人聯繫的近代黑人,並不是在同性親密關係中的任何人,而是所有被迫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童!欲進一步討論比喻,文學頗為有用。請讀菲利絲˙惠特利(Phillis Wheatley)的詩作〈帶離非洲,進入美洲(On Being Brought from Africa to America)〉。

 

菲利絲由出生地塞內甘比亞被搬離,帶到新英格蘭,由約翰˙惠特利買下。惠特利一家十分喜愛她,教她拉丁文和英文。她出版詐詩集《各種主題的詩作(Poems on Various Subjects)》時,正好是查克˙華茲出面作證由兩個媽媽帶大真是很棒的年紀。〈帶離非洲,進入美洲〉是這部深富歷史意義的詩集中最有代表性、最沉重、且最具爭議性的一首詩,全文如下:

 

恩典將我帶出異教之邦,

使我昏昧之心得以明白

有一位神,還有一位救贖主:

曾經,我不尋求也不明白救贖。

有人鄙視我們紫貂似的膚色:

「那是魔鬼染上的死色。」

記得啊,基督徒,黑如該隱的黑人

能被鍊淨,加入天使天軍的行列。

 

她感謝兒時把她帶到英格蘭的人;她感謝奴役她的人。終究,結局是好的,不是嗎?至少,她學了拉丁文,認識了伏爾泰和富蘭克林,有更好的生活——就算她死得早——要是待在非洲也許能活得久些。收貨吧?當然不。我們的基本批判能力告訴我們,無論菲利絲表達多少感激之情,都是委曲求全。

 

如果菲利絲不頌揚主人,她的詩集根本不可能出版,更別提獲得自由。就算她確實覺得感激,她是以商品的身份,心懷感激地被一個家庭買來賣去;而這個家庭認為他們像工具般使用她,是對她的幫助。我們很難把她的詩看做對人口買賣的普世性支持。

 

我們可以倚賴一個青少年在他的同性戀母親們面前支持同婚的證詞嗎?我們的批判能力如此萎縮嗎?我們對常理如此無知嗎?我們應該接受一個小女孩寫給總統的信中關於兩個爸爸的證詞嗎?至於那些訪問同性伴侶和他們孩子的「研究」呢?所有研究參與人不都知道他們的回答背後的含意嗎?就算他們真實的、真誠的對於少了一種性別的家長感到快樂,對於他們生命的出現是本於某種人類生命的買賣感到快樂,籠罩我們國家種族歷史所提供的比喻,要求我們保持懷疑。

 

對於面對困難道德議題的人而言,自然而然會想使用類比的方法。如果我們也想使用,我們就要用得明智。如果我們想要使用種族作類比,那就用,但我們會發現,把美國人共同記憶中的這個比喻,拿來支持同性婚姻,可不是那麼好用。

 

Robert Oscar Lopez 是英語世界的抗爭:兒童的權益!(English Manif: Children’s right! )的負責人,這是個關注同婚論戰個美法連線平台,他也是《Johnson Park》這本書的作者。

作者:Robert Oscar Lopez

譯者:林立涵

原文出處:http://www.thepublicdiscourse.com/2013/02/7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