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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法庭判決:公務員同性配偶享有已婚僱員福利(HCAL 258/2015)28/4/2017

束健銘大律師(前平機會總主任,香港性文化學會義務顧問)

公務員事務規例(CSRs)

No 4: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貫徹香港法律演繹及運用CSRs

 

法律挑戰理由:

有關CSR 900的條文,界定須為僱員其配偶提供若干福利,但政府拒絕承認申索人在外國註冊的同性配偶為香港法例所認可的合法婚姻而得以享受已婚僱員及其配偶福利。

 

法庭判決理由:

  1. 法官認為此種安排/決定是構成性傾向的間接歧視,因而違反《香港人權法例條例》第1(1)條有關政府須確保任何人得到平等對待而不受歧視,包括「其他身份」,即:性傾向。
  2. 原因是同性戀人士不能符合香港法例有關異性的一男一女的婚姻結合。
  3. 法官裁定政府不能仗賴「間接歧視」中為要貫徹合理目的而進行違法歧視:
    1. 法官否定提供給公務員同性配偶的福利等如「曲線/後門」承認「同性婚姻」,因此舉沒有更改《婚姻條例》的規定,他亦認為這並不是非法及違法行為,亦沒有固有規定和禁止提供此等福利。
    2. 法官認為做法沒有破壞傳統婚姻。傳統婚姻只是將已婚和未婚界定為不同界別,而不是將異性和同性婚姻視為不同傳統。法官認為既然「同性婚姻」在外國被視為合法和此等婚姻在這些國家是正式立下盟約和一眾慶祝,香港亦須承認,因而提供此等人士有關「已婚」人士的福利。
    3. 法官不同意因要貫徹香港有關婚姻法例條文而須施加措施/政策對「同性」婚姻的人士進行歧視。

 

法庭判決的深遠影響:

  1. 公務員事務局如何在演繹和執行其規例時能貫徹香港法例?
  2. 法庭如何辯解提供「同性」婚姻人士福利不是「曲線/後門」式承認「同性」婚姻?
  3. 政府如何能遵守《婚姻條例》的規定?
  4. 「洪水」閘大開,引致「性小眾」人士可以依據這判決,就所有政府的政策進行司法覆核,例如:房屋、社會福利、教育等等,進行一連串的司法覆核。
  5. 同樣,不同未受主體法例保障人士可就其個人特色,例如:事實婚姻、童婚、多夫多妻和特殊婚姻,如外國承認,香港政府便應提供與異性的一夫一妻的婚姻配偶同等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