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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應否確認性交易為工作?——從筆者與嚴潔心小姐的對話說起

鄭安然(婚姻倫理資源中心生命教育主任)

志雲拆局03

左起:鄭安然先生、嚴潔心小組及陳志雲先生(圖:擷自節目片段)

繼本會主席關啟文博士獲邀參與77台香港開電視的電視節目《志雲拆局》,跟香港同志律師協會公共政策組的委員李亦豪律師討論同性婚姻及同性撫養。[1]本會轄下的婚姻倫理資源中心也獲《志雲拆局》節目邀請,跟青鳥行政總監嚴潔心(Kendy)對話,主題是「性工作者,都有工作的權利?」。[2]我們在2018年11月13日進行錄影,主持是陳志雲,節目已於12月29日(星期六)10:30pm播放。我們早年已開始研究有關課題,並寫了不少文章及舉辦講座,理性探討外國娼妓合法化對香港的反思。[3]我在機構主要從事青年性教育,為準備這次對話,我搜集了不少資料及外國研究,也訪問本地一些前線探訪「一樓一」的基督教機構,她們也是我們的友好機構。[4]我發現有關討論可令我們進一步思考對身體和性的看法。

和而不同

當天,我跟Kendy的討論十分順暢,大家都認同要尊重提供性交易的人士(主要是女士),同樣反對部份前線警務人員對她們的惡劣對待(如俗稱的「食霸王餐」及報案時受到不禮貌的對待等)。然而,我們對「社會是否要肯定性交易是工作」有十分不同的看法,我認為性交易跟社會所確認的其他工作(如老師、社工、節目主持人等)有本質上的不同,而Kendy認為性交易也是一種「工作」,她們也是提供一種「服務」,本質上跟其他工作沒有分別,加上他們也是自願及沒有傷害人,所以社會應確認「性工作是工作」,跟其他職業一同看齊。[5]

現時香港法律對性交易(或賣淫)的取態,是「嫖」及「娼」都不算犯法(已非刑事化),但大部份跟娼妓「業」有關的行為則是非法(是刑事條例),如拉客、賣廣告、經營賣淫場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Kendy認為社會應確認「性工作是工作」,因此她認為要把娼妓「業」的法例限制廢除。

何謂「性工作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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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出席「志雲拆局」討論娼妓議題(圖:擷自節目片段)

在社會層面上我們可以想像,若然「性工作是工作」,社會是否應容許人成立公司(妓院)、可以在巴士車廂賣廣告宣傳、可以在勞工處刊登招聘妓女廣告?若然要跟其他職業看齊,大學及中學的「升學及就業輔導組」是否要向莘莘學子介紹不同妓院及提供實習機會?政府的職業訓練局(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是否也需要考慮提供性交易的職前訓練,頒發「性工業管理高級文憑」?近年本地父母喜愛帶子女去的「職業體驗城」,當中除了可以讓兒童體驗成為消防員、醫生及廚師等「職業」外,是否也需要平等地提供「賣淫體驗」的選項呢?既然性交易只是「工作」及「服務」,為何不可呢?[6]因此在討論這議題前,社會大眾應先思考「性工作是工作」的實際具體意義,這是重大的社會變革,支持者有責任提供更多具說服力的原因,若然主要是在字眼上由「娼妓」及「賣淫」改寫為「性工作」及「性服務」,這只是一種概念轉換,像政治修辭多過一個理性論據,按這邏輯,其他人同樣可以說「殺手」只是一個從事「生命終止服務」的「生命終止工作者」,但對理性討論沒有幫助。[7]

「自願,沒有傷害人」?

在節目中,Kendy說她們自願從事性交易,這是支持者常有的說法,甚至指出有些更享受當中的性愛體驗,這是她們的工作夢想。然而,這只是極少數,從事性交易的所謂「自願」選擇,更多其實是為勢所迫而「被自願」。香港一個前線探訪邊緣婦女的組織指出,她們多年來探訪的妓女有八成是國內來港新移民,多數是單親媽媽。她們來港後一旦婚姻離異,丈夫多數不會承擔家庭責任,她們在港未住滿七年,既不能申請公屋,又要賺錢照顧子女及寄錢回鄉,不少甚至不懂廣東話,難以在港找工,逼於無奈成為妓女。[8]其中一位行內女性更指出:「不管合法不合法,歧視不歧視,如果有姊妹能夠唔使再做呢行,一定會戥佢高興,同佢慶祝。」她坦言這亦是不少姊妹心聲。[9]不單香港,在一個橫跨五大洲,九個國家的娼妓研究中(加拿大、美國、德國、墨西哥、哥倫比亞、南非、泰國、土耳共、贊比亞),接近九成從事性交易的受訪人士認為她們現時最需要的是「離開娼妓」(leave prostitution),76%認為她們需要工作培訓(job training),增加轉行機會,相反,只有少數認為她們現時需要的是社會「合法化娼妓」。[10]在另一個五國娼妓研究中(美國、泰國、土耳共、南非、贊比亞),甚至有92%娼妓表示她們最希望立即「離開娼妓」。[11]

她們離開娼妓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她們是性交易中最大的受害者。在以上的九國娼妓研究中,顯示她們其實飽受身心創傷。我曾問過香港一個有多年前線探訪她們的組織負責人,有甚麼方法可以幫助她們交易時免受傷害或改善環境?她用堅定的語氣回答我:「其實最安全是離開這一行」,她的答覆符合以上研究的說法。但她進一步解釋,因為多數客人來到是尋求發洩,在性慾、暴力或權力支配慾上,做一些日常生活或在妻子身上做不到的行為及滿足不到的慾望。多數客人會把妓女當作「洩慾工具」,不當她們是「人」,因此這「工種」本質上是極度危險的。九國研究中也訪問過提供性交易人士,當中超過七成說在性交易途中身體被暴力對待,近六成被強姦,她們也飽受不少身體慢性疾病及性病折磨。因為避孕套難以防止透過皮膚感染的性病,如疱疹、梅毒、傳染性軟疣、陰蝨等,它們感染的地方常在避孕套覆蓋位置之外,如陰毛、性器官四周、臀部、手掌、背部等。她們所受的傷害源自這行業的本質,不是改善環境或合法化就能有效解決。德國是一個可以合法經營妓院的國家,當中近六成受訪妓女指她們不認為合法化能令她們更安全,免受強姦和身體攻擊等風險。[12]

她們大部份為了生計,被迫選擇跟不同陌生男人上床,這已經是難以想像,甚至要面對各式各樣的嫖客,受盡暴力對待,面對這些折磨,她們的精神健康自然面對沉重負擔。不論性交易在以上九個國家是否合法,近七成從事性交易人士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創傷後遺症」(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診斷準則(diagnostic criteria),其嚴重程度更相等於需要入住庇護中心的家暴婦女、強姦倖存者及受國家級折磨的難民。其他心理問題還包括抑鬱及多種人格障礙等。一個加拿大的妓女無奈地說:「(這些行為)對於其他人是強姦,但對於我們是正常」另一個泰國的妓女說:「我討厭需要跟自己不喜歡或愛的人做愛。」

Kendy當日有指出,若性交易中出現強姦、非禮或性騷擾,客人已經犯法,她們可以報警處理。然而,這說法忽略了真實情況經常出現的「假自願」(ingenuine consent)。已經有不少人提出,對多數妓女來說,性交易本身已經是強姦,有妓女曾說這是一種「付款的強姦」(paid rape),即使已付上金錢,但性交易中的性行為仍是難以忍受及侮辱人性。[13]大家可以想像,性交易跟沒有金錢交易的一夜情有何分別?一些行為若涉及金錢交易,當中「自願」的真實性就可能被減弱,如器官和血液只能「捐贈」,不能「售賣」,確保每個交出器官或血液的都是「真實自願」(genuine consent),防止窮人和弱勢社群為錢而「被迫自願」。同樣,在沒有金錢交易的一夜情中,雙方的行為是建基於性慾,他們可以「自由」拒絕某些性行為或完全退出而沒有經濟後果。但大多數的性交易排除了雙方性慾享有共同歡愉的可能:妓女的性行為及/或性行為方式不是按她的個人喜好,而是經濟結果;而嫖客各式各樣的行為則可以自由建基於他的個人喜好。試想像,若一個女士被十個陌生男人問可否分別跟他們上床,相信九成都會拒絕,但當這名女士極需要金錢養家糊口時,她可能就會答應,甚至很多時為了賺取多一點金錢改善家人生活,「選擇」以高危性行為(如無套性交、SM、肛交等)換取更高價錢,這種「被自願」的性行為壓抑了妓女對性行為的個人看法和喜好,經濟原因令她們的性行為變得「不自由」,是一種權力不平等及非真正自願的性行為,實質上跟「強姦」定義分別不大。但無奈的是,不少人認為他們的性行為是正常,像一夜情一樣,只是多了交易,不算強姦。

性交易本質上跟其他工作有別

志雲拆局01

單獨訪談環節(圖:擷自節目片段)

上段批判反思性交易是「自願,沒有傷害人」的說法。但正面地說,性交易跟其他工作有何分別?支持者認為大家都是勞動身體,提供服務,我曾聽過一種說法,認為性交易像文員在電腦旁打字一樣,也是勞動身體(手部)及提供服務。但同樣,售賣器官也是勞動身體及提供服務,但為何多數文明社會都禁止販賣器官呢?可見這種說法的限制,稍後我會再批判反思這種說法。如上所說,性交易中多數「客人」來到是尋求慾望上的「發洩」,不論在性慾、暴力或權力支配慾上,做一些平日或在妻子身上做不到的行為及滿足不到的慾望;而多數「服務提供者」都是提供她們的「身體」為客人發洩的對象。這也是不少妓女的看法,客人把自己當作「洩慾工具」,而不是「人」。正如著名的日本援交少女中山美里在她的書中提及,在性交易中,需要聽從嫖客命令,「就像機械一樣呆板擺動身體」(頁109)她進一步說:「援交裡的性愛,對男人來說,只是一種自慰和滿足特殊性癖好的行為。」(頁132)基進女性主義者Kathleen Barry也有類似看法,「性」在性交易中被約化為(reduced to)男性的自慰行為,換言之,在性交易過程中,女人不被視作一個「人」,而是一個「自慰器」或「性玩具」。[14]其他工作雖然同樣牽涉身體勞動,但其工作目的幾乎都不是直接指向服務提供者的「身體」本身及讓客人「發洩」。打字員勞動的目的是準確完成不同文件,運輸員的勞動目的是把貨物運送到不同目的地,演員勞動的目的是把劇情呈現在觀眾面前,以上的「客人」都不需要直接在他們的「身體」上發洩甚麼慾望。我們不禁要問,提供性交易的人士是「服務」提供者抑或「身體」提供者?

此外,性交易本質上是剝削及傷害女性(也有少部份男性及跨性別人士),多數客人主要在女性「身體」上發洩慾望。試想像一份工作,是「身體」隨意被人任打,每小時500元,這「服務」真的跟其他工作沒有分別嗎?願意做這工作的就只有社會上最窮、最弱勢和最需要金錢的人,即使工作完全是「你情我願」,也不代表這工種本質上不是對人的踐踏和剝削。電影《瘦身男女》就有一幕類似的情節,劉德華不斷被人打至頭破血流以賺取金錢。而且,性交易中的客人以男性為主,「服務提供者」以女性為主,這也是其他工作少有的現象。因此女性主義者Andrea Dworkin認為,娼妓反映男女之間極不平衡的權力關係,更有助延續男性對女性的壓制和傷害,這「工作」彷彿是設計出來滿足男人的慾望,社會上很少工作有這個特色。[15]

性和身體的意義反思

有關性交易的爭議有助我們反思身體、自我及性的意義。支持者背後似乎有一套有關身體和自我的哲學前設,認為自我和身體可以分開,身體不是自我的一部份,因此妓女只是售賣一個自我以外的東西,而非「賣自己」,但這是一個富爭議性的哲學觀點。著名美國哲學家Robert George卻有另一看法,因為篇幅所限不詳述當中論據,但希望給讀者展示另一觀點。他指出身體不是一輛汽車,由我們的心靈(或意識)作為司機自由控制甚至售賣或出租它也無傷大雅。相反,身體就是我們「本身」,身體和自我密不可分,售賣身體不像售賣一部像手機的身外物,而是售賣自己,因此,多數性交易的女士為生計糊口而把自己售賣,是一個社會悲劇。George的觀點或許也能有助解釋器官販賣的道德問題。[16]

此外,支持者也似乎有一套有關性的哲學觀點為前設,源自性解放哲學,這觀點也是富爭議性的:「性」只是「身體一個器官的勞動」(如文員用「手」打字),那性交易也只是「子宮或陰道的勞動」,跟文員打字沒有本質分別。但這似乎違反多數人的日常經驗和道德直覺(moral intuition)。例如我們一般會覺得「強迫人打字」和「強迫人性交」有很大分別,不會把兩者等同。相反,一個較符合多數人經驗和直覺的性哲學觀點,是認為性是指向「人性」(humanity),因而是較脆弱及容易受傷,牽動人深層情緒,因此需要在較信任和安全的關係上發生。若「性」只是「器官的勞動」,是把性鎖碎化(trivialize),自然會把性罪行也一同鎖碎化(或淡化其嚴重性),最後把「人性」鎖碎化。女性主義者Julie Bindel曾說,若娼妓是「性工作」,根據這個邏輯,強姦只是偷竊(竊取她人的勞動成果)。[17] 但香港法例對「強姦」的最高刑罰跟謀殺一樣是終身監禁,若按照性解放哲學,強姦跟「強迫人打字」或偷竊沒有分別,不用判「終身」吧?性解放哲學家甯應斌在一書《性無須道德》也坦言,我們需要解構「性侵犯好嚴重」的觀念,認為這觀念只是虛構。但這看法跟很多性侵犯受害者的經歷不同,她們大多指出身體的傷害是其次,最重要是心靈受創,覺得被侮辱、人性尊嚴受踐踏等。而即使是未受社教化的幼童被性侵犯,他們成長後的心理健康也遇到極大困難,甚至需要長期輔導。因此,我們能理解為何近七成妓女患有創傷後遺症及不同心理疾病。以上經驗似乎較支持指向「人性」的性哲學。從這個角度看,性交易跟「性」有關,而性跟「人性」有關,所以為生計而賣淫的人是被迫剝削自己的人性去糊口,跟其他工作完全不同。

如何幫助她們? 

在這爭議中,正反雙方也同意要幫助從事性交易的人士,但幫助方法完全不同。支持者認為社會把性交易全面行業化(廢除現時娼妓業的法律禁制),才有效幫助她們得到平等的行業待遇,而且行業化後不會增加嫖客數目,社會上的性罪行也會減少,對社會大眾有利。然而,若性交易本質上是剝削及傷害女性,社會確認它為行業反而會把「剝削及傷害」合理化,相反,透過處理貧窮及單親家庭問題的政策,向妓女提供職業訓練,增加她們轉行的能力才真正幫助她們。在2000年,荷蘭通過扯皮條合法化及妓院除罪化,十年之內,性交易行業增加25%。在澳洲,自從娼妓合法化以後,出現同樣的增長。因為當性交易一旦成為正式行業,之前不敢冒險光顧的男性將會嘗試。社會確認性交易為行業等同向新一代的男士及男孩子發放信息:「女性只是性玩物,嫖妓是無傷大雅的消遣娛樂。」因此,若性交易成為正式行業,性罪行不會因為男性有渠道宣洩而減少,反而因為「物化」女性成為主流文化,降低男人對強姦、非禮、性騷擾等性罪行的道德反感及對受害者的同情,反而增加性罪行數字,如美國的內華達州和澳洲的例子。[18]

瑞典政府認同「性交易本質上是剝削及傷害女性」,指出性交易侵犯女性人權,交易雙方存在社會地位及法律身份的巨大差異。我十分認同,事實上,在絕大多數的性交易中,都是一名「有餘錢消遣」的人在一個「等錢開飯」的人身上作宣洩行為,其實是對貧窮人的傷害剝削,是不公義的行為。因此,瑞典政府實施「罰嫖不罰娼」,因為妓女都是受害者,她們需要協助而非責罰,「罰嫖」足以減少性交易需求。自從瑞典執行這法律,負責供應妓女的人口販賣和妓女數目直線下降。當然,社會也要提供職業培訓作配合,幫助妓女另尋出路。除了瑞典外,挪威、冰島、加拿大、法國、愛爾蘭都推行罰嫖不罰娼政策。2018年12月,以色列國會也通過有關政策,國會議員Shelly Yachimovich將對抗賣淫業的戰爭比喻為「對抗奴隸制的戰爭……起初被認為是激進和革命性……但現在我們有了這法律,這絕對是重要和歷史性的一步。」多個西方國家實施的「罰嫖不罰娼」是值得我們考慮。[19]

在香港,世界福音動員會(OM)的同行者事工是一個致力接觸及關懷社區內從事娼妓的婦女群體。平日星期一至五下午,她們會出外逐一探訪深水埗區的一樓一鳯,與她們建立關係,關心和了解她們的近況,如有需要,也會協助她們聯絡不同單位以解決生活問題,例如替她們的子女補習或教她們填寫公屋表格等。探訪隊(只限女士)通常是二至三人一組,巡視不同街道並上樓探訪,探訪時段是下午,因為那時嫖客較少,她們較有空。鳳樓門外掛有門牌:「請按鐘」或「稍候」,探訪義工如看見「請按鐘」的牌,也不會按鐘(以免她們誤以為嫖客),但會敲門並送上一些小禮物,如美容護膚品或首飾等,也會送上福音小冊子和事工卡片給她們。義工探訪時的入房率頗高,因為她們由早到晚上均在房中接客,生活沉悶,所以對於探訪義工大多表示感謝,並會熱情款待。負責人Debbie指出,政府在政策上對單親家庭支援太少,房屋固然供應不足,便宜的托兒服務也很重要。志願團體可以聯絡社區資源協助她們,如提供免費補習及各種服務;教會可以嘗試拓展這方面事工,多關心社區上的娼妓。她也指出,人口販賣和性交易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香港是人口販賣的目的地及中轉站,然而,社會人士似乎較少留意這個問題。

禧福協會的愛蓮事工是另一個本地接觸及關懷這個群體的機構,除了上門探訪關心,也會陪伴她們解決不同問題,如婦女被嫖客搶劫,義工會陪同她一起上警署報案。此外,機構也會為她們舉辦化妝班、美甲班、英語班及私房菜班等,增加她們轉行的能力。負責人Alice表示:「若脫離了當風塵女子後,她們最適合從事美容。因此,希望會有從商的基督徒可以與我們合作,由他出資開設美容店,並負責營運;我們轉介一些人擔當員工。至於居住方面,以往曾有基督徒以低於市價的價錢把單位出租給她們。若有多些人可以這樣做的話,將會增強這些女子脫離賣淫生涯的決心。」她說姊妹亦可考慮參與義工,服侍風塵女子;亦可考慮奉獻予機構,支持事工。

志雲拆局04

遊戲環節(圖:擷自節目片段)

結論

對話結束後,Kendy認為我們之間的看法比想像中接近,特別是我對這個群體的重視和關愛。其實,不少「支持性交易是工作」的人士很多時都會誤解反對者為針對、歧視及仇恨「性工作者」。陳志雲在錄影時也曾幾次說我高舉「道德」,但我回應指:「對,尊重女性是一個道德價值。」其實不認同性交易是工作的人,正正是出自對這個群體的重視,若然說「針對」,反對者「最針對」的正是嫖客及控制妓女的人士。我跟Kendy最大的分別,似乎根源自一些對身體、自我及性的哲學前設。這次對話令我們認識彼此的觀點更多,也有助我對這課題的思考,希望日後能有更多這類理性對話。

注釋:

[1] 可參閱〈蘋果是蘋果,橙是橙?──記筆者與李亦豪律師的對話〉,http://kwankaiman.blogspot.com/2018/10/blog-post_17.html
[2] 「性工作者」(sex worker)一詞沒有在國際人權公約中出現過,常見的意思包括夜總會的女公關、色情女演員、電話色情、應召女郎、網上視頻色情、「一樓一」妓女等。
[3] 參我們的文章資料庫:http://scs.org.hk/b5_article.php
[4]本地有一些前線探訪「一樓一」的基督教機構,她們包括禧福協會的愛蓮事工及世界福音動員會(OM)的同行者事工,也有關注柬埔寨娼妓問題的基督豐榮團契。
[5] 青鳥認為「社會確認『性工作是工作』乃必需條件」,https://www.afro.org.hk/mission.php
[6] 女性主義者Julie Bindel也曾在一文章中有類似質疑:「若娼妓是工作,政府會否為女童提供『最佳口交』培訓課程?」,參https://www.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18/apr/30/new-zealand-sex-work-prostitution-migrants-julie-bindel
[7] 有些讀者可能不同意「殺手」類比,因為性交易沒有傷害人,但我會稍後指出性交易不是沒有受害者。況且,這裡不是說「妓女」等於「殺手」,而是指出以「工作」及「服務」等字眼改寫並不是理性論據。不喜歡這例子的讀者可以用「賣血工作者」從事「賣血服務」作另一例子思考。
[8] http://scs.org.hk/b5_article_detail.php?title_id=269
[9] 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娼妓合法化兵棋推演
[10] 參http://www.prostitutionresearch.com/pdf/Prostitutionin9Countries.pdf
[11] 參https://journals.sagepub.com/doi/10.1177/0959353598084002 
[12] 參http://www.prostitutionresearch.com/pdf/Prostitutionin9Countries.pdf
[13] http://www.prostitutionresearch.com/Myths%20&%20Facts%20Legal%20&%20Illegal%20ProstitutionMelissaFarley3-09.pdf
[14] 參Maddy Coy編輯的書,Prostitution, Harm and Gender Inequality: Theory, Research and Policy
[15] 參Andrea Dworkin 在1993年出版在Michigan Journal of Gender and Law的文章Prostitution and Male Supremacy,https://repository.law.umich.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191&context=mjgl
[16] 詳情可參考他的書 Body-Self Dualism in Contemporary Ethics and Politicshttp://admin.cambridge.org/ck/academic/subjects/politics-international-relations/political-theory/body-self-dualism-contemporary-ethics-and-politics?format=PB&isbn=9780521124195
[17] https://www.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18/apr/30/new-zealand-sex-work-prostitution-migrants-julie-bindel
[18] http://www.prostitutionresearch.com/Myths%20&%20Facts%20Legal%20&%20Illegal%20ProstitutionMelissaFarley3-09.pdf
[19] 2016年,以色列福利部估計全國大約有12,000名娼妓。同一份報告顯示,當中71%娼妓表示因為經濟困境而開始做性交易,另有76%表示,如果可以的話,她們希望離開這一行。參:https://blog.scs.org.hk/2019/01/10/以色列國會通過懲罰嫖客法案-鄭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