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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肯定了婚姻制度的基本元素:男女性別組合

招雋寧(特約撰稿員)

女同志MK因未能與女伴在港結婚,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2019年10月裁定MK敗訴。這官司實質地挑戰了香港婚姻制度對性別組合的規限。

本文指出,周家明法官在《MK案》判詞提到4個法定婚姻的基本元素,其中包括一男一女的「性別組合」,而非異性「性傾向」。

婚姻法例如此說:一男一女

法官在《MK案》的判詞裡審視了香港婚姻法例,重申「香港婚姻法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是清晰可見」(段11),例子如下:

  1. 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4條列明,在1971年10月7日以後在香港締結的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按照《婚姻條例》而締結。
  2. 而第181章《婚姻條例》第40條又指明,按此法例舉行的婚禮,是屬「基督敎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這短句在40(2)本身有加以說明,是「經舉行正式儀式,獲法律所承認,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3. 相反而言,根據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一段婚姻會基於「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而被視作無效。

無怪乎法官形容,香港不允許相同性別的伴侶結婚是「毋庸置疑」。

法官肯定了性別組合為婚姻的基本元素

在這法律條文的基礎上,法官進一步歸納出有效的婚姻共有4個基本元素,即(1)自願結合、(2)終身、(3)屬於一男和一女的和(4)不容他人介入。

婚姻在法律上的性別組合的規限,最早可追溯於1932年,是本港首次採用相同的法定定義。不過,不論是1971年以前的「舊式婚姻」,還是其後的「現代婚姻」,婚姻的性別組合均在男和女之間。

現今香港並非不能制訂不「屬於一男和一女」的婚姻制度,就如其他元素一樣,香港並非不能制訂「不問共識的」、「有限期的」、「不問人數的」婚姻制度。上述只說明在香港過去的制度中,從來沒出現過相同性別者的婚姻關係。

婚姻法沒有規管「性傾向」

許多人都誤以為,香港的婚姻制度規管了「性傾向」。然而,任何一個香港人打算結婚,當提交擬結婚通知書時,制度所關注的是註冊二人的性別,是否一方為男性,另一方為女性,這是性別的組合限制。婚姻登記官從不要求二人交待自己性傾向的證明。註冊者是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還是其他性傾向,制度從不過問。

註冊者須要提交的是性別身份的證明,一般而言那會是身份證。(《W案》要處理的正正是變性者結婚的依據,是按出生證明文件上變性前的性別證據,還是身份證上已變更的性別身份。)

實質而言,香港婚制規限的是「性別組合」。與其說婚姻制度沒有規限性傾向,倒不如說婚姻制度對申請結婚者的性傾向並沒有旨趣,這更為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