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及新聞稿

回應平機會新任主席朱敏健對同性婚姻及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的看法


朱敏健於2019年4月11日起接替陳章明出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任期3年。在記者會上,他回答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及同性婚姻的看法。香港性文化學會有以下回應。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

對於是否需要以立法消除性傾向歧視,朱敏健指,社會上愈來愈多聲音爭取「同志平權」,令不同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人士,免受歧視、中傷和騷擾的訴求,他形容以立法清除歧視是積極做法,強調「最重要是立甚麼法」,又指立法需要整個社會詳細討論,達廣泛共識,若匆忙或貿然立法,「我絕對不想見到,一條立法生效後,今日有A類團體示威,聽日有B類團體請願,如立法令到社會撕裂,效果不好,所以平機會會作促進者的作用」。

我們認為性傾向歧視立法是重大的社會決定,認同主席所言需要極度審慎,否則會令「社會撕裂」。近年,英國及美國都有不造「支持同性婚姻」口號蛋糕及拒絕設計同性婚禮蛋糕被控告「性傾向歧視」的案件在最高級別法院中得到平反,無奈這是遲來的公道,當事人已飽受多年訴訟、媒體攻擊等煎熬。這些案件令我們看到,似乎西方開始有一種逆流,因著「平權」運動過激,反而做成其他人的不平等和受到逆向歧視,令一些人看到這並非真箇平權,願意撥亂反正。因此我們要提防重走西方社會的路,認真考慮性傾向歧視法的利弊和風險(如法例中歧視、中傷等概念的模糊性),若現時沒有處境逼切性,公眾教育或修訂現有法例等方法比訂立歧視法更值得考慮。

#同性婚姻

被問到同性婚姻是否基本權利,朱敏健說:「從兩人結合的角度,我覺得是。但如果你說......是不是要立法,我仍要問,究竟立法的內容是甚麼?」有些媒體把以上說話詮釋為:「新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同性婚姻是基本權利」。

首先,我們認同主席把「兩人結合」的個人愛情選擇和「是否立法」的社會公共制度兩者區分。也樂見主席對立法抱持非常審慎的態度,因為同性婚姻是重大的社會改革,不能草率看待。事實上,香港同性戀者已經有戀愛、同居等自由,他們不會因此觸犯任何香港法律。但我們需要向主席澄清,同性婚姻作為社會法律制度並不是基本人權。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一)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 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亦論到婚姻權,也大同小異。這些條文提到的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不包同性婚姻。(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的解釋, 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歐洲人權法庭近年有三個判決,都明言同性婚姻並非所有締約國都一定要接受的法律制度。而且同性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事,它作為社會制度,必然影響社會上每一個人。本會多年來已寫了不少有關文章,請參考我們的「性文化資料庫」網站(blog.scs.org.hk)。

#實踐真正平等

最後,我們認同平等機會的原則,也同意同性戀者也應擁有平等機會。特別在同性戀法例這樣大爭議性的議題上,我們認為贊成同性戀、同性婚姻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市民,與不贊成的市民都應有平等機會。但前任平機會主席陳章明卻多次歧視不贊成的市民,例如陳章明在2016年的「國際不再恐同日」配合當天主題,貼符標籤不贊成同性戀的人為「恐同無知鬼」,這是一種惡意和詆毀性的標籤。另外,我們也曾就另一位前主席周一嶽發表過有關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製作一本考察報告理性回應。我們希望新任主席能以真正平等機會原則看待不同立場的香港市民。我們也希望可以約見朱敏健主席,進一步表達本會對以上法例的意見。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