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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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文化學會
各教會堂主任、機構負責人、家長及社會人士: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自2014年7月8日起宣布就「歧視條例檢討」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由2014年7月8日至10月7日進行。諮詢期過後,平機會將草擬意見書呈交政府,建議改革和更新歧視法例。在平機會印製的公眾諮詢文件中,一共有77條諮詢問題。以下我們會簡略分析其中三條特別值得關注的諮詢問題,因為它們會直接影響到教會的宗教自由與及婚姻制度的前景,甚或有偷步推動同性婚姻之嫌!
因著這諮詢,平機會近期也發生不少風波,我們認為這個既然是公開諮詢,就應聽不同市民(包括與平機會立場不同的人士)的意見。因此,我們大力鼓勵 閣下、 貴教會或機構在10月7日前發表意見。
諮詢問題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建議回答:堅決反對
分析:
我們不同意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甚至要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基本上指同居)。我們重申,一男一女婚姻關係所組成的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亦是各大國際人權公約均強調的國際義務。健康優質穩定的婚姻關係,對個人和社會都深具裨益,長遠來說亦減輕相關的社會成本。然而婚姻制度是嘉許性的,所保障的關係應該是清晰、正式(如有法律登記)和有廣泛共識支持的,現時任何一男一女的伴侶都可選擇進入這種關係。
「伴侶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涵蓋非正式和沒有廣泛共識支持的關係,應否受社會嘉許,存在巨大爭議性,而且缺乏清晰定義。例如:要同居多久才算「事實婚姻關係」──三個月?三年?要每天回家睡嗎?假設何先生逢單數天與A女士同居,雙數天與B女士同居,那他的雙重「伴侶關係」都要受保護嗎?與A和B都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嗎?(平機會文件有提到一些相關的問題,但並沒有列出清晰標準,更沒有把「排斥性」放在考慮因素中。)何況平機會更建議把前度同居「伴侶」也納入保障範圍!
若將「伴侶關係」取代「婚姻關係」,只會模糊婚姻關係的獨特性與重要性。此外,這會影響宗教自由,譬如僱主被迫承認和提供福利給僱員的同居關係(如)──這亦會增加中小企成本。宗教自由同樣是《世界人權宣言》肯定的基本人權,同樣應予以尊重。若更涵蓋了同性同居,更有偷步推動同性婚姻之嫌,這長遠會動搖一男一女的婚姻。
諮詢問題69:
你認為容許與有組織宗教有關的僱用和頒授資格機構性別歧視這例外情況,應否擴闊至容許婚姻狀況歧視?
建議回答:贊成
分析:
我們同意有組織宗教(例如教會)和頒授資格機構(例如神學院)性別歧視例外情況,應該擴闊至容許婚姻狀況「歧視」。過往,有宗教團體因著堅守婚姻的神聖(如不應隨意離婚),反被法律指為歧視並受到懲罰,這樣並不公平。首先,差別對待不一定構成歧視。婚姻狀況可以是行為選擇的結果,當中涉及道德價值判斷。區分不同的婚姻狀況,不一定是歧視。再者,容許宗教團體對婚姻狀況(如因自己錯失導致的離婚)作出區分,是保障宗教自由的具體表現。婚姻制度的公共重要性,上面已提到。故此,容許宗教團體有實踐其價值的自由,其實是對婚姻關係的重視,這不單保障宗教自由,亦對社會有莫大的好處。
諮詢問題71:
你認為應否修訂《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撤銷要求接受人工受孕治療的人必須
已婚的規定?;及應否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生殖科技的例外情況?
建議回答:堅決反對
分析:
若未婚人士想擁有子女,就可以用人工受孕的方法獲得,似乎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當中指出兒童在出生後應「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及其要求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的原則得到確認。」多個研究發現由婚姻內的親生父母共同養育子女有莫大重要性,他們的子女無論在教育及就業等方面都比其他家庭模式下生活的子女更理想。平機會單方面強調成年人的權利,其實是剝奪了兒童擁有父母的權利。不論當事人是單身、離婚,甚或是三人及多人同居,就讓他們撫養子女,其實只是把孩子商品化,及罔顧他們的福祉。
回應方法
假若你同意本文件的觀點(在附錄,我們對以上三條諮詢問題作進一步分析),鼓勵你把訊息消化了後用自己文字寫成意見書,並於2014年10月7日前,透過郵寄、電郵或傳真送交平機會:
地址: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太古城中心三座19樓
電子郵件:eoc@eoc.org.hk
傳真:2511 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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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類社會的根本基礎。自有文化以來,夫妻關係即有獨特位置,其他關係不能相比。健康的婚姻關係,使孩童得到父母良好的照顧。國家重視婚姻關係,視為孕育新國民的溫床。近代社會科學研究肯定婚姻的價值:對父母子女,在身心、社交或是經濟效益皆有好處。
當代婚姻面臨衝擊之際,基督徒有三個選擇:隨波逐流,貶低婚姻價值;明哲保身,承認大勢已去,只在教會內持守傳統教訓;逆流而上,在教會內外均努力強化婚姻。我們相信,最後一項才是忠於聖經教訓,也是對社會有長遠益處的選擇。
《婚姻值得維護嗎》小冊子,從聖經教導、教會歷史、當代研究、政策方案及信仰立場角度,指出維護婚姻的重要,並探討可行出路。小冊子設有一系列討論問題,適合教會團契小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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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4月1日周一嶽上任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主席至今,周主席一直在各大報章,電子傳媒及公開活動中,發表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立場及看法。
此單張會將周主席的言論歸納為六大重點,並逐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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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觀看連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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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在法律上將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人士,也承認已然變性。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社會上一些人士,因心理的性別認同與個人生理的性別不一致所產生的焦慮
及痛苦,表示深切的同情。從眾多的個案顯示,有性別焦慮的人士如在年輕時及早發現,配合適切
的輔導,是較容易減低及消去有關的焦慮及痛苦。故本會促請政府調撥更多資源,讓家長及小孩可
及早發現問題,並接受適當的輔導,減輕有性別焦慮人士的心理苦楚。
本會注意到政府在本年初,按終審法院去年就變性人 W 的司法覆核的裁決(FACV 4/2012),將
《2014 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交立法會審議。在政府有關修訂提出後,有個別立法會議員以及平
機會主席主席周一嶽,提出應該給予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人士,也可以有權變更身份證明文件上的
性別,與一名異性結婚,本會對此提議有以下的分析及意見:
終審法院同意變性人W 可用變性後的女性身份,與一名男性結婚,因為法庭認為:
1) W 已完成整項變性手術;
2) 變性手術是一項不可逆轉的手術;
3) W 願意以後均以女性身份生活;
至於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的人士,終審法院並沒有頒令要求政府必須予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的
人士,准予承認變性,並可與一名異性結婚。
因此,現時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及個別立法會議員,要求給予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人士,也可以
有權變更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與一名異性結婚,已超越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本會認為,
為避免社會對性別的觀念進一步混淆,本會強烈反對在現時的婚姻條例修訂中,加入未完成整
項手術的人士,在法律上承認已經變性,並可與一名異性結婚。
2014 年4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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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主席過往一年裡大量就著同性戀的議題發表言論,相當一面倒的支持同運,但他充滿自信,儼然自己所說的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們不是針對任何人,但周主席的言論對整個社會都有深遠涵義,他的身分也意味著他要對所有香港市民負責任,所以他也聽聆聽市民的聲音。
香港性文化學會相信真理愈辯愈明,所以製作了《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以和平、理性的態度作出評論,以盡公民的責任。
我們特別將此報告製作成電子書,供各界友好在網上閱讀。
電子書內容:http://issuu.com/hkscsbooks/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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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討論,引起社會各界人士注意,《性傾向歧視法與同性戀社會運動——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小冊子透過一些外國及本地個案,分析法例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自出版以來,深受各教會及機構歡迎。今年,香港性文化學會誠意推出新修訂版。新版本(修訂四版)重新審閱舊版本內的原有個案,因應個案事態發展而作出適當的資料補充和修正,盼望這些資料讓大家在思考性傾向歧視法例時,能夠有更全面和平衡的角度。小冊子歡迎各教會及機構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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