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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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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家庭價值 反對一切暴力 一人一信要求訂立《居所暴力條例》行動保障所有同住人士 | |||||||||||||||||||||||||
最近,《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一事,引起政黨及公眾關注。黃成智議員本著良心發言,要求豁免他支持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並建議完善法例,卻遭受無數扭曲的指責及攻擊。此時此刻,我們實在須要把握時間,表達意見及立場。 《家庭暴力條例》原在1986年制定。2007年6月27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草案,期間支持同運的組織要求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範圍,但政府在2007年7月及11月發出兩份文件,清楚表示對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有所保留。可是,政府在同運人士及部份議員壓力下,突然於2008年6月,在未經諮詢市民意見下,向立法會承諾於新立法年度進行修訂,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範圍。 2008年12月8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就著修訂,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出修訂,但有不少議員表示反對,並在會議上有極大爭論。故此,委員會在2009年1月10日上午加開公聽會,以收集市民意見。 各位,此時此刻正是表達意見的關鍵時間。《家庭暴力條例》原本保障具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的人士,同運團體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範圍內,會為同性婚姻開路。我們反對任何的暴力行為,縱使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但若有同性同居者受到暴力對待,我們認為政府及執法部門必須正視。 現時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若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婚姻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我們不反對以其他方式,例如將有關條例改名或另立一條新的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 同運組織一再表示不是要求同性婚姻,只是要求保障他們的居所暴力問題,不過,當有人提出將法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居所暴力條例》,並處理所有同住人士的居所暴力問題時,卻被同運組織反對,認為是歧視同性戀者。這有關道德的議題,有同運組織更施壓要求政黨不得給予黨員豁免個人可按良心投票,而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更表示會反對給予黨員豁免。若只為保護免受暴力,《居所暴力條例》絕對可以保護到同性同居者、甚至其他同住人士的暴力問題,卻遭受同運組織反對;由此可見,同運組織的真正目的並非在於處理暴力問題,而是以暗渡陳倉的方式,更改現時的家庭定義,婚姻定義,為同性婚姻開路。 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或另訂條例(如《居所暴力條例》或《家居暴力條例》),保障包括同性同居者的所有同住人士,是一方面可以處理同性同居者,同時亦可維護家庭價值及處理所有有需要的同住人士所暴力的方案,所以我們希望,各位可以電、傳真及郵寄方式,向行政長官曾蔭權、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及全體立法會議員,表達我們的聲音,讓政府能作出保障家庭的政策。 相關新聞
行政長官辦公室 勞工及福利局 電郵 至 全體立法會議員:【 按此】 ※下載│以上呼籲信件內容 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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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居所暴力大聯盟」給公民黨的聲明 訂立《居所暴力條例》 保障所有同住人士 抗議湯家驊假民主 漠視市民不同意見 | |||||||||||||||||||||||||
「反對居所暴力大聯盟」由一群關注居所暴力的中產人士、家長、宗教等人士組成,爭取訂立《居所暴力條例》,保障所有同住人士得到足夠的法律保障。 最近,有關《家庭暴力條例》加入同性同居者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但是,此條例未能對其他同住人士有足夠法例保障,而家暴條例單單加入同性同居者,是漠視其他同住人士的暴力問題,以下為「反對居所暴力大聯盟」對公民黨有幾點訴求:
我們認為這是雙贏方案,可滿足各方要求,和是最快平息社會分歧的方法。 此外,我們特別對湯家驊議員近期的公開言論表示憤慨: 湯家驊假民主 漠視基督徒及其他市民意見 湯議員說:「就算找到100、1,000,甚至10,000個團體[反對修訂家暴條例]又如何,只會令歧視情況更甚。」」(《文匯報》2009-01-05)若有一萬個團體反對,難道他們的意見真的全是廢話?全是「歧視」?我們認為這反映他漠視選民意見,是假民主。他把不同意見的建議標籤為歧視是無理和粗暴的做法,請湯家驊議員交待充足理據,不然請他收回言論和向反對修訂者道歉。 湯家驊亦批評,「若再在互聯網動員宗教(基督教)團體反對修訂案,只會加深社會矛盾。」(《蘋果日報》2009-01-05)他以上針對基督教團體的說話是歧視宗教信仰,並漠視宗教團體參與民主社會的權利!若說這場爭議加深社會矛盾,始作俑者其實是同運團體和偏聽他們聲音的議員。假若湯議員真的關心社會和諧,就應早點思考和建議一些同運團體和不同意見人士都可接受的雙贏方案。他事前一點也不重視不同意見,現在他更把「加深社會矛盾」的帽子扣在他們頭上,是極不負責的做法。 湯家驊議員的說法反映他對基督徒的輕視,有信仰的人也有同等權利參與和對社會/政府給意見,也是多元社會應尊重的,因為宗教自由本就是重要的人權之一。我們認為湯家驊議員應開放聆聽不同意見,及尊重宗教信仰。因為按人權公約,不應對宗教有歧視。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二條:「……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及第二十六條:「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我們希望公民黨議員能尊重公民權利。 發起團體:反對居所暴力大聯盟 聯署團體及個人: 一群公民黨基督徒黨員: 〈2009年1月6日發出之聲明〉 | |||||||||||||||||||||||||
| 有關民主黨對家庭暴力條例立場的新聞稿 請履行選舉承諾,共創雙贏方案 | |||||||||||||||||||||||||
致各大傳媒政治版編輯: 對於近日有報導指民主黨在9月立法會選舉期間,曾承諾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之保障範圍,我們深表震驚及詫異!因為維護家庭聯盟、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在選舉前曾發問卷予各候選人,了解他們對《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之意見,其中包括以下問題: 「家暴條例
我們在15-8-2008收到民主黨之回覆(附件一),表示選擇c,並將他們的答案刊登在我們的特刊和網頁,將有關問卷的結果通知數以萬計的支持者。 我們在2-9-2008下午收到民主黨研究主任Ken Fung的傳真(附件二),表示要將他們的答案更正為a,由於他們的立場有十分重大之轉變,為確保有關人士的回覆真正代表民主黨各候選人的立場,於是我們立即致電民主黨總幹事陳家偉先生及嘗試聯絡各候選人要求澄清。 結果,在2-9-2008晚上,我們收到陳家偉先生以民主黨信箋發出之更正回應(附件三),表示民主黨之回應應為d,內容如下: 「民主黨認為必須把《家庭暴力條例》內家庭暴力的定義擴闊,把現時條例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改為家庭居所(Domestic Home),適用的範圍亦應由配偶及子女伸延至前配偶、前同居者、翁姑、媳婦、叔嫂等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內的人,讓更多家庭成員免受暴力對待。民主黨處理這問題重點在這是「家居問題」(Domestic Home),凡住在同一居所內,不論其婚姻狀況及性取向的人士,都應免受於暴力對待。」 此外,我們亦收到黃成智及涂謹申之直接回覆,分別選擇c及b。 從上述答覆,我們有理由相信民主黨的立場與我們一向的訴求(例如不贊成以《家庭暴力條例》處理同性同居者之間的暴力問題;贊成將有關條例改名、以擴大其保障範圍,包括婚姻、猶如婚姻以外的親密同居關係;或另立一條例以保障同性同居者及其他居住同一居所的人士)十分接近,此外,我們認為陳家偉先生作為民主黨總幹事,其權威性應凌駕其研究主任,而我們絕對有理由相信該封正式函件是代表民主黨在選舉前之最後立場,於是立即趕印了更新之特刊,並在網頁上指出民主黨已修正其立場,作為我們的支持者在投票時的參考。 我們希望民主黨能履行承諾,不會強行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以保障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人士的家暴條例,上個立法年度所新增之受保障人士(如前配偶/同居者及其祖父母及表兄弟姊妹等),其原則皆是基於由婚姻或猶如婚姻所引伸出來的關係,與同性同居者的性質截然不同,並沒有影響對婚姻及家庭之定義。 我們重申我們反對任何的暴力行為,縱使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但若有同性同居者受到暴力對待,我們認為政府及執法部門必須正視,但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自1986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現時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若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婚姻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屆時,由於《家庭暴力條例》與《婚姻條例》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 我們不反對以其他方式,例如將有關條例改名或另立一條新的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實在是雙贏(甚至是多贏)的方案。 同性婚姻是極具爭議的問題,所謂名正才能言順,如果香港市民普遍不贊成同性婚姻,根本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以保障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的家暴條例,而應該將有關條例改名或以其他條例處理。而立法會各政黨應仔細聆聽各界人士對此有爭議性問題之意見,不應漠視民意。 近日一些同志團體堅持一定要以《家庭暴力條例》來保障同性同居者,只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別有用心,並借機會抹黑反對同性婚姻而不反對以適當法例保障任何人士不受暴力對待的團體,而任何團體、政黨及立法會議員若堅持有關條例不能改名,必須清楚向市民解釋其理據。 維護家庭聯盟、香港性文化學會 及 明光社 同上 〈2009年1月5日發出之新聞稿〉 | |||||||||||||||||||||||||
| 教育評議會•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校牧處•維護家庭聯盟 合辦 「教育界研討會──色情資訊管不管的迷思」 | |||||||||||||||||||||||||
政府正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檢討,有些團體及個人認為青少年有權探索「性」的多元,政府不應管制任何「性」資訊的流通。然而,「色情資訊」會否因此而容易被包裝成「性教育資訊」?若不用監管的話,未成年學生和子女接觸色情資訊的責任豈不自然落在老師和家長身上? 坊間正討論得如火如荼之際,讓社會也聽到教育界的聲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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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研習組系列:
「色情禍害知多少?!」專題研習 | |||||||||||||||||||||||||
有些知識分子,力陳「色情無害論」,認為沒有證據指明色情有害;也有論者引用一些外國例子,認為即使放寬色情物品的管制,也不見得增加罪案率。 這些說法可以怎樣回應?我們將會從個案、調查研究、實驗研究和背景知識,四方面證據探討色情的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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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情無害!是否神話? ──從色情規管的爭議論色情禍害」特刊 2009年1月 | |||||||||||||||||||||||||
在這時刻,我們實在不須要製造「自由恐慌」(freedom panic),並把香港社會「去道德化」。反而我們要重新肯定道德在自由社會的重要角色,並繼續在兩極之間努力找尋平衡。其實我們認為現在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已有某種平衡,我們需要的不是去廢除它,而是去完善它。反對管制色情的論點也開始變成陳腔濫調,這些論點誠然曾啟發人們的自由精神,然而已漸漸變成盲目的意識形態。 香港性文化學會為此製作了這份特刊,拆解坊間對「色情」理解的謬誤與爭論,並就著26個論點逐一回應。 香港性文化學會 ※按此下載《「色情無害!是否神話?──從色情規管的爭議論色情禍害」特刊》 如需轉載有關內容,敬請聯絡我們。 | |||||||||||||||||||||||||
| 「色情禍害知多少? ──真實個案的啟示」小冊子 | |||||||||||||||||||||||||
請閱讀以下案例後,再想想以上的說話是否合理。 案例目錄:
※按此下載《「色情禍害知多少?──真實個案的啟示」小冊子》 如需轉載有關內容,敬請聯絡我們。 | |||||||||||||||||||||||||
|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緊急呼籲 快!為下一代 多走一步 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暴力資訊荼毒 | |||||||||||||||||||||||||
【請積極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各位家長、教育界朋友、教牧及關心下一代的市民: 我們於11月20日出席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就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召開的會議後,心情非常沉重,因為出席的38個團體當中,明光社只是極少數要求保留法例及改善執法的機構,超過一半是支持性解放及推動同性戀運動的組織,他們認為青少年有權探索「性」的多元,政府不應管制任何「性」資訊的流通,是否讓年幼子女接觸色情資訊的責任全在家長,因此與會多位出席的議員一同認為不應管制互聯網的色情暴力資訊,甚至要求廢法或刪除第三類對淫褻物品的禁制級別,令一些刊有性交圖片、性虐待、亂倫及人獸交等內容的刊物均可在本地出版。 現時,不少家長及社會人士當認為一些報刊的內容(如嫖妓指南和血腥圖片)不適宜讓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觀看時,仍然可以向影視處投訴,交審裁處評級,對肆意發放色情及淫褻物品的機構進行處分。假如一旦廢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缺乏法律的適當約制下,不雅及淫褻資訊便可於公共空間任意流通。 我們明白在一個自由社會,一些資訊我們縱然認為有問題,但並不表示一定要禁止其傳播,同樣,我們亦不應以自由為藉口而肆意散佈令其他人覺得被冒犯的資訊。我們認同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會隨時代不同而有所改變,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有些是因為定義不夠清晰;有些是執行上的粗疏;有些是前線執法人員培訓不足;有些是因為觀點與角度的不同;但相對每年約七萬件送檢的物品而言,出現爭議的情況少之又少,也有不少調查發現,不少市民認為現時的管制不是太嚴,相反是管制不足,應加強管制。因此,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免受渲染色情暴力資訊荼毒,我們相信《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有其存在的需要。政府及有關團體亦不應將所有保護兒童免受色情物品影響的責任全推卸給家長,而應是透過家長及學校教育、法例規管、業界自律及社會各界人士監察,共同努力達成。 現時的時間非常緊迫,希望大家在1月31日之前積極向政府就整份文件或其中一些重點反映意見,以免政府在缺乏民意支持下,再像過往的諮詢文件一一樣不了了之,甚至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廢除。附上參考信件,請自行增加一兩點個人意見,也可加上個人感想(免得政府將內容相同的信件合併為一個意見計算),然後將意見書送交政府。 我們會將相關資料陸續放在網頁及透過每週電郵發出,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及鼓勵身邊的朋友回應:明光社www.truth-light.org.hk、香港性文化學會www.scs.org.hk。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同敬上 | |||||||||||||||||||||||||
| 呼籲各位踴躍出席 齊享健康資訊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 | |||||||||||||||||||||||||
【公眾論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現正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港島、九龍和新界舉辦三場公眾論壇,呼籲各界人士參加:
有興趣參加論壇人士需報名留座
請即瀏覽政府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網頁 http://www.coiao.gov.hk 有關公眾論壇資料:2008年11月20日 新聞稿 | |||||||||||||||||||||||||
| 香港性文化學會 就檢討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意見書 | |||||||||||||||||||||||||
本會對政府就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有以下意見: A) 基本立場: 本會認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對香港社會有正面作用,雖然過往在運作上也曾出現一些問題, 但大體而言,這條例稍為限制了公共空間被色情物品壟斷的程度,減低青少年被不良意識型態腐蝕的情況,和輔助父母在惡劣的文化環境中教導子女健康成長。本會不同意一些罔顧家長的權利和需要,及社會整體利益的言論。現在色情文化的泛濫在香港仍然嚴重,這法例根本談不上封殺色情,充其量只是稍為確立社會的道德界線,和防止問題惡化得太快而已。因此,我們需要的是在技術屬面修正和鞏固這法例,使它能更有效發揮功能,和避免問題的發生。我們認為政府的建議在方向上大體是正確的。 B) 主要建議
〈2008年11月19日遞交予立法會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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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神學證書課程 2009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合辦 | |||||||||||||||||||||||||
報名方法│ 請填妥報名表格,連同支票寄回 下載 │ 【報名表格】 查詢電話│ 2768-4204 (明光社•鄧小姐) | |||||||||||||||||||||||||
| 學會研習組系列:
娼妓、「性工作」與現代社會 | |||||||||||||||||||||||||
(III) 賣淫=性工作=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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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員│ | 陳龍超先生(《AM730》、《天使心》影評人) |
| 日期│ | 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
| 時間│ | 晚上7時30分 至 9時30分 |
| 地點│ | 尖沙咀迦南堂 九龍尖沙咀赫德道12-14號赫德大廈1樓 (尖東港鐵站N1出口) |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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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詢│ | (電話) 3165-1858 (電郵) info@sexculture.org.hk |
| 費用全免•報名留座 |
| 請即按此│ | 瀏覽上回資料及筆記 (I) 從電影《大丈夫》探討娼妓與婚姻制度 講員│陳龍超先生 (《AM730》、《天使心》影評人) (II) 娼妓合法化的利弊──外國經驗的探討 講員│關啟文博士 (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副教授) |
作者:威特斯潘專業學院(The Witherspoon Institute)
《婚姻與公眾利益:十大原則》始終2004年12月,由威特斯潘專業學院贊助於新澤西州普林斯頓舉行的學術會議,本書結集了該次學術討論的內容。與會學者來自不同學術領域,包括歷史、經濟、 精神科、法律、社會學及哲學等,他們在會上發表有關為何婚姻是符合公眾利益的研究,與會人士都同意把只同努力的成果與更多人分享。
威特斯潘專業學院是一家位於新澤西州普林斯頓的獨立研究中心,該機構與普林斯頓大學、普林斯頓昔神學院、神學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Therological Inquiry) 或高等研究學院(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並無任何關係。
『維護家庭聯盟』已獲受權翻譯及出版,如欲索取《婚姻與公眾利益:十大原則》中文版小冊子,請致電2370 0037 免費索取,歡迎自由奉獻。
他是一個關心孩子福祉的好老師,他也是一個性格內向溫文的人,他也對同性戀者友善。然而,他敢於向同性戀社運說不,並在一個「親同」的國家中堅定維護自己的信仰、良心和言論自由,於是就走上被壓逼和辱罵的不歸路。 金基斯博士曾於2008年5月9-11日訪港,我們與他相處,感覺他是一名謙謙君子,雖然他受到如此無理的對待,但我們從未聽他口出惡言,他對逼迫他的人也不會嚴厲批判,說話總是留有餘地,只是溫和而堅定地據理力爭。 |
可惜的是他的公開講座出席人數不太多,因此,我們感到有責任把他的故事廣傳,請用幾分鐘看以下故事,並與人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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