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特刊

    二○○五年五月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同性戀的立場 1

標準及進路

  如何看待同性戀這議題,往往取決於背後的進路。在後現代社會中,人們重視感覺多於道德、自由多於自制、權利多於責任,這反映一種世俗人本主義──它否定超越的存有和道德標準,它高舉個人的自主,以個人本身為最終尺度。

  我們認為基督徒應以基督教世界觀為依歸。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中,任何人的宗教自由和持守信仰立場的權利應受到尊重。我們肯定人的尊嚴,但不同意人本身就是最終尺度,因為人也是受造物。人的本質並非享樂機器,而是「負責任的存有」(responsible being),因我們能聆聽和順服創造主聖善的話及命令,實現崇高的價值,這也是人的自由的最終意義。性是創造主的恩賜,是祂所創造的世界的一部分,祂最明白性的底蘊和真義,也有權劃出性表達的界限。

  所以,性倫理是有客觀對錯的,感覺不是道德的最後指標。人的罪性深刻,良心是有可能喪盡的(弗四17-19),所以內心的感覺不一定可靠。部分基督徒認為聖經對同性戀的教訓已是過時的信條,提倡以人類的多元性經驗出發去建構性倫理。我們認為這種進路是危險的,有可能導致相對主義。相反,我們主張人類的性經驗需要聖經真理的指引、上主的救贖和聖靈的更新。性倫理最終植根於上主的心意和創造秩序,而這一切都已在聖經啟示中顯明,所以在同性戀的議題上我們也需要回到聖經。我們仍然深信,聖經是我們信仰與行為的最高標準,它的教訓是歷久常新的。

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

  聖經清楚地指出,同性性行為並不合乎神的心意,是一種性罪(sexual sin)(利十八22;林前六9;提前一10),而且是「逆性」的行為(羅一26-27)。近年出現的同志神學嘗試否定以上解釋,但我們相信同志釋經並不正確,只是被時代精神征服的神學 2 。然而,將同性戀單獨地視為彌天大罪也不對。第一,同性性行為只是眾多罪行之一,異性戀者也同樣有犯罪傾向。第二,我們要區別同性性吸引與同性性行為,前者縱然是後天,也往往不是人刻意去選擇。若有同性戀傾向的信徒追求過聖潔的生活,那他仍可選擇堅拒誘惑,不進行同性性行為。

聖經的信息包含律法,但其核心卻是信望愛。

信:
基督徒是因信而稱義。有同性性吸引的人士,與其他人一樣,只要真心悔改和相信福音,救恩的大門也為他們而開。有不少信徒已經歷到深刻的釋放,另一些人雖暫不能得到完全釋放,但可倚賴主的恩典,隨從聖靈而來的生命平安(羅八6),守著貞潔。

望:
在墮落的世界,信徒也會嘆息勞苦(羅八22),有同性戀傾向的信徒面對持續的掙扎,是可以預期,但有一天我們會身體得贖,主會醫治我們的痛苦和掙扎。無論任何人,我們都不以我們的性取向作為我們的身分認同。有同性性吸引的信徒跟其他信徒無異,神的兒女才是我們要認同的身分(羅八16),持守同一盼望,一主一信一洗,靠著聖靈更新改變,生命可不斷改變提升,愈來愈像基督的模樣,一同得著榮耀(羅八29-30)。

愛:
有同性性吸引的人同樣是照著上帝的形象受造,同樣是祂所珍愛的。「神憎恨同性戀者」的說法,絕對違反聖經的核心教訓:神就是愛!神愛同性戀者,基督也為他們犧牲。

同性戀者的關懷與輔導

我們主張教會應按著聖經真理教導和牧養信徒,及設法提供關懷、幫助和輔導。我們應正視有同性性吸引的信徒有血有肉的掙扎,他們也是被罪者。教會對他們更應有多一點的同情和體諒,謙卑聆聽他們的聲音。雖然社會不應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歧視同性戀者」的罪名加諸教會,但教會也應反省,過往有否對有同性性吸引的信徒付出真實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呼籲,教會積極開展及推動牧養有同性性吸引的信徒的事工,與他們一起掙扎。此外,對希望改變同性性傾向的人,我們也應提供支援。

回應同志運動

我們尊重有同性戀取向人士的基本人權。肛交自1990年已非刑事化,同性戀取向的人和其他人已不會因進行肛交性行為而被檢控,並且與所有市民擁有同樣的自由和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我們不贊同歧視同性戀者,贊成用合宜的方法教育社會人士尊重不同人士的性取向,包括性小眾。然而對當代同志運動的種種訴求(如性傾向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我們卻難以認同,因為它們已超越為同性戀者爭取自由和生存空間的階段,而是以立法和改變社會制度的方式,強制社會接受他們的政治議程和性價值觀。社會應對同性戀者有寬容,但這不代表整體社會須要接受同志運動的價值觀。

我們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有很多問題:對不認同同性性取向與異性性取向在一切上平等的人,容易構成逆向歧視,甚或會侵犯其他人的重要人權,特別是在性價值觀上持異見者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等權利。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一種對性小眾的特殊保護,是特權而非人權,亦缺乏堅實的立法根據;它並不寬容,且易被人濫用。

我們堅持:若政府未能保證廣大市民的自由及人權不被侵犯,在未有科學性的調查研究證明立法有迫切性前,就不應就性傾向歧視立法。而且,政府必須向市民清楚解釋及保證市民了解有關法例的細節及懲罰,必須向市民作出全面諮詢,並充分尊重民意,及借鑑外國因有關法例而令社會分化的經驗,以免香港重蹈覆轍。

我們贊成平等、人權和反歧視的道德價值,但堅決反對當代同志運動騎劫這些價值,用以「神聖化」激進的性價值觀,及透過立法把它變成每個市民頭上的「一把刀」。事實上,這些性價值觀的實質後果是整個社會文化和制度的顛覆,我們相信家庭制度會首當其衝。家庭是社會最基本及自然的組成單位,國家及社會有責任去保護它,這是國際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 3 所肯定的。維護家庭制度與維護言論自由等,均是基本人權。若不慎思明辨,盲從這些西方潮流,只會為社會帶來不可彌補的破壞。

參考資料
關啟文著,《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增訂版,香港:宣道,2005。
關啟文、洪子雲編,《愛與慾──基督教性神學初探》。香港:基道,2003。
關啟文、洪子雲編,《重尋真性──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香港:學生福音團契出版社,2003。
關啟文、康貴華、戴耀廷等著,《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香港:天地圖書,2005。
香港性文化學會網址:www.sexculture.org.hk(裡面有許多其他的參考文章)



  1. 本文內容有部分參考「維護家庭聯盟」的〈基督教對同性戀立場書〉返回
  2. 一些聖經學者已對同志釋經作出詳盡的反駁,如Robert A.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返回
  3. 參《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九條。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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