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特刊

    二○○五年五月

「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爭議

反對SODO立法答客問(II)──回應道德評議

道德評議一: SODO並非洪水猛獸,只是為了保障同性戀者的平等權益而已,但你們如此反應過敏,缺乏理性分析,危言聳聽,部分支持反對SODO的人更有點非理性反應。
 回應:

反對立法的人有充分的案例和理由,合理而持平地闡明對此法憂慮的合理理據。

我們提出了不少反對的理由(在〈反對SODO答客問(I)〉已作交代),若反對SODO的論據大致成立,那我們就不是神經過敏。縱然或許有部分響應我們行動的人並未完全明白所有論爭要點,但從前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或人大釋法的市民,也不都完全通曉關於基本法廿三條和人大釋法的論爭,只須大致明白及同意,亦足以作出表態與否的決定。

道德評議二: 既然SODO主張寬容性小眾,那反對SODO就是對性小眾不寬容了!對弱勢的性小眾不寬容,那就顯出教會缺乏愛心了。如伏爾泰所言:「雖然我不贊成閣下的論點,但我誓死捍衛閣下發表言論的權利。」基督徒縱使不贊成同性戀行為,不是也應贊成對同性戀者寬容嗎?
 回應:

SODO是壓制反對同性戀言論的法例,是對不認可同性戀的人士的不寬容。反對政府立此惡法才是合乎伏爾泰名言的具體行動。

「反SODO=不寬容=沒愛心」的指控反映一種常見的誤解,同性戀者現已與他人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和政府福利(如九年免費教育、綜援)。他們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與相愛的人同住,政府沒有干預。香港也不常見有反同性戀人士去騷擾他們,一般人亦大多寬容。反對SODO的人不是提倡立法禁制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只是反對政府不寬容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將反對SODO看成不寬容似乎是顛倒黑白。我們深切體會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在現代社會日趨邊緣化,只期望保留一點不被法律禁制的自由而已。

再者,我們從不反對同性戀群體的言論自由,從不滋擾或衝擊他們的活動,從不強逼他們在會址擺放我們的傳單,反對SODO的人何時有壓制他們表達的自由呢?按伏爾泰的精神,雖然支持同志運動的人反對我們這些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見解,但也應誓死捍衛反對者的言論和權利。

道德評議三: 你們反對SODO的根本原因其實只是因為道德上不能接納同性戀,先有此信念然後再找其他論據「陪跑」。再者,反對SODO的團體引用的逆向歧視的例子都誇張失實,這都顯示你們沒有誠信(integrity),一心求勝,並不求真。
 回應:

我們反對SODO,有多種原因,既有性道德的信念,同時捍衛自由,並為飽受逆向歧視的人士伸冤的堅持。

  我們的確在道德上及信仰上不認可同性戀行為,但反對SODO不僅因為道德上不認可同性戀,而是SODO本身有其他問題。市民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不是也有很多不同類別的原因嗎?逆向歧視的存在千真萬確,我們印製了《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的小冊,大量派發,不少人質疑我們有誤導他人之嫌。我們在這裡澄清一下。

  有關瑞典牧師的案例,我們的小冊這樣說:「2004年6月30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的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批評者指我們連基本資料都搞錯了,因為Green所觸犯的是煽動仇恨條例,而不是SODO。我們要指出,歧視條例不是孤立的,其概念也可以較廣詮釋,禁制煽動其實是一種禁止形式歧視的方式,例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四條丑項說,「應宣告……宣傳活動的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者,概為非法。」批評者假設了歧視條例和煽動仇恨條例是兩碼子事,這假設不對,特別在香港,類似煽動仇恨罪的理念已包含在歧視法的概念內,如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諮詢文件的「中傷罪」。

  此外,批評者說這位瑞典牧師沒有坐牢,因為已得平反。然而我們亦未有弄錯,我們如實報導了法院當天的判決。在2005年初小冊子剛出版之前我們收到牧師上訴得直的消息,已馬上在小冊加上這小段:「上訴庭為這位瑞典牧師平反判罪,但經歷大半年折騰,他的工作和生活肯定已受影響,且還不知終審庭會有何判決。總而言之,歧視法例對這牧師的傷害已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對別人的威嚇當然還是存在。」事實上,政府還繼續控告他,這個案例的精義是SODO的中傷罪可能會做成傷害,就算牧師最後被判無罪,我們的基本論點仍然成立:就是這等中傷罪好像廿三條是我們頭上的一把刀,對市民言論造成威嚇及政治審查。何況Green的前路還未可知。

  另外,有關加拿大印刷商Scott Brockie的案例,我們的小冊說他「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批評者指出他不肯印的只是那同志組織的一般信紙,而並非「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我們謝謝批評者的指正,並為我們這無心之失鄭重致歉,我們在增訂版中已作出修正。然而,這個小錯誤在整個案例中是無關宏旨的,我們仍然維持原本的評論:「當事人只是不接生意而已,只有自己損失,沒有傷害他人,為何要被罰巨款?同志組織其實要找其他廠商一點也不困難,為何死纏爛打,還要提出控告,這樣有尊重別人接不接生意的權利嗎?為何歧視法可容讓這樣霸道的行為,還提供法律的支持?」事實上Brockie並不服氣,繼續上訴,前後所用的訴訟費接近港幣一百萬。只是不為同志組織印物品,就弄到傾家蕩產,和身心靈飽受困擾。Brockie現在正在受苦,不是因為他對同志做出任何侵略性行為,只是因為SODO的存在管制了他的商業決定,這樣的法例需要嗎?若一印刷商不肯接色情刊物或色情場所的生意,需要有法律制裁嗎?

  另一受爭議的案例有關加拿大卑斯省一位老師Chris Kempling,他在地區報紙批評一些同性戀教材有誤導性。因此,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認為他違反了教師操守,最後吊銷了他的教師牌照。有些人說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只是專業資格的問題,但若在香港,一老師批評學校「愛國教育」的課程,因而被教育署取消教師資格,我們會認為與言論自由無關嗎?為何Kempling作為老師連發表意見批評同性戀也不成呢?(請注意,他不是針對同性戀學生,他只是批評教材。)最近從電郵得知他後來找了一份輔導的工作,但因又寫了一篇維護家庭的文章,再次被停職三個月,所以現在全無收入,又要支付龐大的訴訟費用,所以環境極為艱難!

  這種種不公義的案例,令我們聽後不禁唏噓,他們傷害過誰呢?莫非只是因為發表不贊成同性戀的言論,做了政治不正確的事,就要承受這樣的逼迫?

道德評議四: 反對SODO的基督徒只著眼自身的利益,這是自我中心的表現,並且有違教會應為他人存在的基本精神。
 回應:

我們反對SODO,是為《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的家庭權和十八條的宗教和良心自由而發聲,也是為落實利未記十九章15節真正不偏不倚、為整體社會的公平理念而作出努力。

  「反SODO=維護自己權益=自我中心」是錯誤的,不然政治異見分子維護自己權益,甚或現時同志運動爭取自己權益也同樣是自我中心。其實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本是人權的一部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教會自主也是很重要的人權,和其他結社自由也不可分割。維護這些人權,其實應該是所有關心人權的人(包括教會內外的人)都應支持的。

  何況,會友擔心有法例會控訴他們的牧師,基督徒不願意見到有法例可逼使反對同性戀的老師被解僱,或做生意的權利無理被剝奪,這都不是自我中心的表現。當我們見到Chris Kempling和Scott Brockie受到的逼迫,我們實在不希望這種不公義的情況在香港發生,不願意見到對同志運動說不的人都只能有悲慘的下場。我們維護家庭,為的也是要盡愛鄰舍的責任,因為我們深信家庭制度的瓦解,會對所有人帶來傷害,特別是孩子。維護家庭其實也是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說:「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支持SODO的人不少都出於關注弱勢群體的動機,這動機是值得讚賞的,但我們不認為凡是弱勢群體的訴求都應支持,我們也不認為凡是弱勢群體的行動都不應批評,不認為批評他們就等於是傷害他們,就一定沒有憐憫和愛心。弱勢群體需要關心,但他們的訴求不一定合理,特別有一些會影響其他人和整體社會的訴求,其他人更有權表達不同意吧?

道德評議五: 反SODO的人似乎自以為擁有絕對真理,不肯謙卑與別人對話,儼然自以為上帝,這些都反映基要主義的狂妄和狂熱心態!
 回應:

我們感謝不少人對我們的提醒,但正如反對立法一方不是上帝,贊成的一方同樣不是。所以,反SODO的組織,乃至贊成SODO的人權組織和同志運動都應同樣謙卑,不應自以為擁有絕對真理。若誤以為關懷弱勢群體就能代表上帝,這也是另一類狂妄。在SODO這樣複雜的問題上,贊成和反對立法雙方都應小心立論,誠懇對話,不斷反省自己的盲點。

結論:願真理興盛,我們衰微!

有人質疑我們所做的是「為了求真還是求勝?」。我們不能透過「勝利」得到任何利益。我們也不敵視任何人,假若SODO符合公義原則,我們樂於竭下來,就讓我們衰微好了!然而,我們認為SODO缺乏充足理據、會產生逆向歧視,會對社會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我們仍將繼續擇善固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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