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事件」號外

 2005年5月10日•出版

對信仰和良心自由的踐踏
──同性戀團體衝擊榆林書店的啟示

洪子雲、王礽福﹝香港性文化學會執委﹞

  最近維護家庭聯盟印刷了大量單張,記載西方一些立了性傾向歧視法的國家,很多對不認同同性戀人士採取不寬容態度及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不少人看後都大為震驚,亦有人質疑這些只是外國的一些極端例子,在香港性傾向歧視立法後不一定會出現這些情況。但我不禁反問,既然同樣都是有關性傾向歧視的法例,為何不會呢?

  在香港,四月十日就有幾個同性戀團體,因不滿榆林書店拒絕擺放女同性戀者心路歷程小冊子,一行十多人手持標語及手提攝錄機「衝上」書店,以示不滿書店以宗教理由拒絕「性傾向平等」的資訊。她們並促進政府盡快訂立性傾向歧視法,她們更發新聞稿,批評榆林書店封殺「性傾向」平等教育資訊,並強烈要求榆林書店開放資訊渠道。

  我們在亞洲電視國際台的新聞看見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批評書店負責人是「無知及恐懼」,並認為「這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態度」,而劉慧卿則表達:「我們的社會是時候立法去保障他們(同性戀者)免受歧視」。這事反映一旦性傾向歧視立法後,不願鼓吹同性戀的人,也可被人引用歧視條例,指他們不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便是「性傾向歧視」,結果將遭受法律的懲罰。

  我們立時在想香港這麼多書店,榆林書店又不是政府機關,它如何可封殺資訊呢?難道榆林作為一私人小企業,不能按著自己的信仰價值去行事嗎?難道在所謂自由社會,市民連不認同、不鼓吹同性戀的自由也沒有?該小冊已擺放在本港許多地方,單單榆林拒絕擺放該小冊,同性戀團體就稱這是「封殺少數性傾向資訊」,不是很誇張失實嗎?更離譜是,竟然有議員容讓這種行為坐大,而漠視其他人的權利!到底他們知道這是在破壞人人有權表達不同意見(包括贊成與反對)的民主基礎嗎?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這是個別極端例子,我們就再舉一個本地例子。2000年「明光社」自費出版了一份「同性戀的真相」的單張,內容談到同性戀的成因及其生活形態可能引起的問題,所有資料皆引自客觀的研究調查,屬溫和、理性的批評。但時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的胡紅玉隨即高調批評明光社,又指平等機會條例仍未將同性戀者列作受保障社群,故政府應立例保障同志戀者免受歧視。言下之意豈不是說一旦立法,她會毫不猶豫用法律的力量去強制別人不能對同性戀生活方式作任何批評嗎?這不就是「以言入罪」嗎?

  立法會議員在榆林書店樓下說要立性傾向歧視法去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其實立法後所謂「保障」,豈不是去懲罰那些好似榆林書店這些所謂「歧視」的人嗎?哪試問又有甚麼法例去保障市民的良心自由及免受道德歧視呢?試問一些所謂開放民主的議員為何變得如此的極權及霸道呢?張超雄及劉慧卿雖然說尊重宗教的自由,但他們對不贊成同性戀者的嚴苛批評,根本完全看不見他們對其他人的信仰及道德價值的尊重,榆林書店又不是做了甚麼傷天害理的事,竟動員立法會議員公開去批評,這豈不會對該小商舖做成一定的打擊嗎?可見性傾向歧視法一旦立法,基督徒於公共空間,無論是工作或營商都會面臨極大的威脅。

  另外當我們取得該小冊,閱讀後,發覺書中刊載了好些意識不良的內容,包括露骨的性描述、中一學生發生關係、婚外情等(參上面的節錄)。我們疑惑:這是色情小說嗎?是在鼓吹中一學生進行性行為嗎?其中一段說:「以前在女校唸書時,女孩子玩得非常瘋狂,她們常常在學校擁抱、接吻,還玩脫衣服。所以我覺得(女孩愛上女孩)也不是一個大問題。」但在校園淫樂,怎會不是問題?由於該小冊在封面註明「本計劃由民政事務局資助」,我們為到民政事務局以公帑支持這種以性傾向平權為名、性解放為實的刊物實在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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